浅谈住宅质量通病的治理

浅谈住宅质量通病的治理

上海市南汇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潘志舟

  近年来,在政府的大力重视下,住宅建设快速发展,从而大大改善了城乡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提高了人民的生活质量。同时,提高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威望。这些成就的取得,离不开建设管理部门以及住宅的建设、监理、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物业管理部门等单位扎实有效的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系统成立十多年来,加强了政府对住宅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促进了住宅工程质量的提高,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工程质量通病的范围和程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群众对住宅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从分配房转变到了自购房,住房的质量直接关系到购房者的切身利益、成为住户关注的热点。住户要求买到高质量、无通病住房的愿望是合情合理的,其权益理应受到保障。然而,建筑产品的质量不仅受到建设、设计、施工、物业管理等因素的影响,而且受到人员素质、材料质量、地质条件、气候、时间等诸多复杂因素影响。面对面大量广的住宅工程,要消除住宅质量通病,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必须防治结合、依法综合治理。
  住宅质量通病的预防,历年来,有关部门作出了一定的规定,采取了很多措施;有管理方面的、有技术方面的、有宏观管理的、也有具体细部的要求,这些规定和措施,就象行车的交通规则,起到了很大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现就有关质量通病及治理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质量通病的范围问题

  建筑行业中习惯将“壳、裂、砂、渗、漏、堵、粗、污、锈”等质量问题,统称为质量通病。这些一般都是在竣工阶段工程中,土建和安装上的质量通病,其包含的面有一定的局限性。近年来,全行业上下都十分重视结构质量,狠抓包括基础质量在内的结构工程质量,经过检查归纳,又罗列了许多结构质量通病,土建部分大致都是各个分项中类似检验项目的内容,如:砌砖分项的通缝、透亮等。对于整个单位工程从设计到施工,从土建到安装,可称之为质量通病的内容则更为广泛。
  质量通病按影响工程质量的程度应区别以下二种情况,其一,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其二,一般施工工艺欠缺造成的缺陷问题。工程质量通病应属于通过及时整修、可以消除和降低影响程度的质量问题,如果没有得到消除,将直接影响使用功能或进一步引发其他质量问题。因此,质量通病除了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外,出现通病以后,有效地组织起力量,及时进行纠正或处理,对搞好工程质量、保障住户利益至关重要。

二、质量通病处理工作的落实

  在建工程中的质量通病处理工作的落实相对比较容易,处理通病的客观条件比较好,一般通过建设、监理、质监以及施工企业质检部门的检查督促,由施工单位落实处理。设计因素引起的,一般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通过施工单位落实处理。因工期等原因,处理往往比较及时。
  在工程完成或交付使用以后发现的通病,其处理的难度则明显增加。个别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出种种理由和困难,在通病没有得到全面消除的情况下,擅自交付使用;或者在交付使用后,由于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出现了在竣工核验时未出现或未被发现的通病,引起住户反映,又因为物业管理脱节及质量责任不清,形成推倭、扯皮,问题没能及时处理,严重干扰了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导致住户强烈不满,甚至矛盾激化,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在落实处理问题上,困扰着有关主管部门和领导,牵扯了大量的精力、这类情况的存在,有其复杂的原因,应花精力解决和完善宏观管理上的一些问题,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一)分清责任

  《建筑法》、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上海市的《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虽已明确了参与工程建设各方的有关质量要求、质量责任和义务。但由于缺少调整相互关系的细则,部分责任难以分清。质量责任与监督责任应首先要明确的问题,从广义上说,以谁生产谁负责的原则,建设、设计、施工是一种企业行为,在经营活动中,还必须用合同来约束和调整相互的关系,工程上出现的质量问题,理应由这些单位承担质量责任。工程出现质量通病应由这些单位按分工进行牵头协调、出方案、出资金、组织实施、做好住户工作、进行必要的总结和汇报等。上级部门应明确监督部门的监督责任,监督责任所能包含的内容。承担责任的程度。适当制定这方面的具体规定,明确质量责任和监督责任,有利于分清责任,减少个别建设、施工、监理及设计单位在质量责任上盲目推卸责任,消除依赖性。这些概念不仅要行业内树立,有关规定应向社会公布、宣传,使住户也明白,当遇到质量通病等问题时,应向哪些单位提出处理要求,要向哪些机构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或者住户利益确实受到侵害,向法院该告准。
  在处理具体质量通病问题方面,尤其是对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对处理方法可进行更深一步的探索。

(二)质量通病处理工作的监督制约

  建设部明确提出了不能有不合格的工程流人社会。但客观地说,包括住宅在内的工程,没有达到真正的合格标准,而投入使用的工程确实存在,其中主要是存在质量通病、使用功能不满足要求和观感质量差的工程。当然,这些现象的存在有其复杂的、深层次的原因,如:法制观念、执法力度等等。而对参与建设各方缺乏有效的制约措施,对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处理不到位,也是主要原因之一。特别是对房地产开发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由于管理条线的分割,监督部门往往鞭长莫及,即使对有些违反规定的做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但对责任方的影响不是很大,效果不是很明显。
  工程质量监督站履行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能,不仅要监督具体的工程质量,还应该监督参与各方的质量行为,监督覆盖的面应向建设、监理、设计等单位延伸。
  对未经核验和核验下合格交付使用的工程,建议采取抄报制度,集中统计,点名通报和统一处理。象交通违章的处理一样,制订几条对责任单位处理的硬规定,凡涉及到的就对号人座、严肃处理,统一由既能管到建设单位、又能管到施工单位、还能管住设计单位的政府机构处理。让质量责任单位都置于政府监督之中。
  另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站,也不能将住宅质量通病的处理问题一直包管包办。当住宅经核验合格、交付使用一年后,有关质量通病的处理工作,应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协调,使质监站有更多的精力监督在建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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