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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交通卡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交通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公共交通卡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7月19日委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OO五年八月八日

上海市公共交通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公共交通卡及其系统的管理,保障持卡人的有效使用,推动公共交通管理现代化,根据本市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共交通卡的发行、使用及其系统运行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公共交通卡系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卡系统建设、运营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城市交通、市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公共交通卡系统的管理应当遵循维护公共利益、服务和方便市民的原则,实行统一制作、集中结算、规范操作、便利用户、安全运行和统一监管。
        第五条 公共交通卡系统的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全面推广和分步实施的原则。
本市公共交通卡系统规划和公共交通卡系统标准由市建设交通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条 鼓励市民在公共交通车辆上使用公共交通卡,相关优先优惠政策由市建设交通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 公共交通卡的发行


        第七条 上海市公共交通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共交通卡公司)负责公共交通卡的制作发售,以及公共交通卡系统的中央结算和清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发行公共交通卡。
        第八条 本市发行使用的公共交通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的行业标准。
        第九条 公共交通卡除发行主体卡以外,可以根据需要发行具有相同使用功能的纪念卡、特色卡和特种用途卡。
        第十条 公共交通卡公司应当制定并公布公共交通卡发行规则。
        公共交通卡发行规则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公共交通卡的性质、用途;
        (二) 公共交通卡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
        (三) 公共交通卡的储值、易卡、退卡等事项;
        (四) 公共交通卡的查询、投诉等事项;
        (五) 纪念卡、特色卡和特种用途卡等公共交通卡的特别说明;
        (六)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发行规则应在生效前30日向社会公示,并在其销售点醒目位置公布。
        发行规则在向社会公示前应当报市建设交通委审核。
        第十一条 公共交通卡公司应当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和交通行业的发展,以及市场需求,制定公共交通卡应用推广计划,报市建设交通委,市建设交通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公共交通卡的使用


        第十二条 本市公共交通工具和交通相关领域中配备使用公共交通卡设施的,持卡人可以使用公共交通卡支付消费费用。
        第十三条 持卡人应当按照公共交通卡发行规则和公共交通行业的相关规定,正确使用公共交通卡。
        第十四条 公共交通卡公司和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持卡人要求,提供卡内余额和乘车消费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 设置使用公共交通卡系统设施的运营单位或其工作人员拒绝持卡人使用公共交通卡的,持卡人可以拒付本次消费费用。
        第十六条 因公共交通卡的发售、使用发生争议,按有关约定协商未果的,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第四章 设施与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 本市各种公共交通工具和交通相关设施的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划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或出入口配置公共交通卡读写机具及相关的配套设施。
        第十八条 公共交通卡读写机具应当符合本市公共交通卡系统标准。
公共交通卡读写机具及相关配套设施应当作为公共交通车辆或收费系统附属设施,按照相关标准统一建设。
        第十九条 各交通行业公共交通卡票务结算中心和运营单位负责各自设备和设施的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和更新管理,保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因公共交通卡设施故障,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使用公共交通卡的,应当依据公交汽电车、轨道交通、出租车等行业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共交通卡公司应当做好中央结算和清分,建立应急保障机制,保证中央结算系统的安全、可靠和稳定运行。
        各公共交通行业或企业票务结算中心应当做好本行业或企业公共交通卡使用信息的汇总,保证相关设备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 公共交通卡公司应当定期向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局等提交有关的管理统计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共交通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资金管理制度,每月将公司财务状况上报市建设交通委,定期接受有关部门审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故意破坏公共交通卡运行设备设施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利用公共交通卡及其系统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各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交通卡,是指由上海市公共交通卡公司发行的,供市民在本市公共交通及交通相关领域消费使用的,具有读写支付功能的非接触式IC(集成电路)卡。
        其中,主体卡是指上海市公共交通卡公司发行的,具有同一卡面图案,符合GB/T14916标准,可以在本市交通卡机具上实现支付的非接触式IC卡;
        纪念卡是指上海市公共交通卡公司发行的,具有专门题材的卡面图案,可在本市交通卡机具上实现支付功能,限量发行的非接触式IC卡;
        特色卡是指上海市公共交通卡公司发行的,卡形或卡面图案具有个性化特征,或附有其他功能,可在本市和交通卡机具上实现支付的非接触式IC卡;
        特种用途卡是上海市公共交通卡公司发行的,具有单独设计卡面图案,特定用户群体持有,按照特殊规定,在本市交通卡上实现支付的非接触式IC卡。
        本办法所称公共交通卡系统,是指公共交通卡制作发行、充值、交易、使用管理、信息采集、清算及相关设备组成的运行和管理系统。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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