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管(2000)第068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局:
现将《关于整合组建试点区城市管理监察队伍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000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整合组建试点区城市管理监察队伍的意见
根据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7月13日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同意在本市进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对试点区城市管理监察队伍整合组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组建原则
遵照市政府关于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组建的原则要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编制由试点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人员,贯彻市政府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经过培训,考核录用,实行聘任、定期教育、持证执法等制度,并建立选聘上岗、能进能出和定期交流的机制。
二、实施对下列现有综合和专业执法队伍调整和归并。
(一)区市容环卫、绿化、路政等专业执法队伍;
(二)特定区域的综合监察执法队伍;
(三)街道监察队。
以上队伍由试点区人民政府根据组建原则进行统一整合。在整合过程中,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特别要搞好对离队的人员妥善安置。
三、城市管理监察人员的岗位标准和任职条件
(一)城市管理监察人员的岗位标准:
1.具有一定的独立办事能力和协调能力,能够根据上级的具体指示,按照计划开展工作,及时有效地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2.具有一定的操作能力,能够操作一至两种现代化办公器具,依照工作程序,有效地办理和处理日常事务;
3.具有一定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能够起草有关法律文书和工作文稿,能够解答一般性的工作业务问题。
(二)城市管理监察人员的任职条件:
1.政治坚定、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2.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年龄限制除担任领导职务外,男为50岁、女为45岁以下,身高男为1.65米、女为1.55米以上。
4.身体健康无残障、五官端正,能够胜任外勤公务工作。符合标准纳入城市管理监察队伍的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培训和通过市级考核,并取得行政执法证、城市管理监察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四、城市管理监察队伍的名称
根据市政府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要做到“五个统一”的要求,区城市管理监察队伍的名称统一使用:上海市××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上海市××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机动分队、上海市××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第x分队;设立两个以上分队的,其名称应以中文数字排列。
各试点区城市管理监察人员将统一使用人员识别编码,识别编码的编排与使用另行发文。
五、各试点区对原监察执法队伍进行整合时,应当事先向市建委城建监察管理处递交申请整合计划;经批准进行整合完毕后,应当将结果报送市建委城建监察管理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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