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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关于加强本市住宅配套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建房(98)第0366号

各区、县建委,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住宅办:

   《关于加强本市住宅配套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市政府文件精神,现就《意见》实施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各区、县建委及住宅发展局(署)、住宅办要在各区、县政府领导下,统一思想,加强协调,将《意见》认真落实到业务管理工作中去。

2、《意见》中有关条款含义指:

(1)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前,应按该住宅项目的管理权限,到相应市或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申领《住宅项目配套建设条件审核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建设单位按要求一式四份填写后,交由市或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签署书面审核意见。

(2)市或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收到《申请表》后,应在受理之日起30天内对该住宅项目的市政、公用配套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对配套条件较复杂的住宅项目,由市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每月下旬组织市政、公用、电力等各专业部门进行会审,提出审核意见。

住宅项目配套建设条件经市或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核准后,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中,该项目的市政、公用配套组织协调事宜,由市或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负责。 

(3)市批土地的住宅项目或3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基地项目,由市住宅建设管理部门会同项目所在区(县)的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区(县)批土地的住宅项目以及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基地项目,由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经签署了审核意见的《申请表》作为市、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发该住宅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必备文件。

(4)市、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应参加市、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规划方案和住宅项目初步(扩大初步)设计审查会议,并就住宅项目的总体布局、公建配套设施项目的内容及比例逐一审核,提出审核意见。该审核意见应作为住宅项目初步(扩大初步)设计审批文件批复内容之一,并应作为住宅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的必要条件之一。

(5)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住宅项目招标登记和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将经市或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签署了审核意见的《申请表》列为受理招标项目登记和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文件之一。凡无《申请表》的,应督促该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补办住宅项目配套建设条件审核申请手续。

(6)凡由市或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签署了审核意见的《申请表》的住宅项目,方可列入《上海市住宅建设施工计划》和《上海市住宅建设竣工配套计划》。

3、各区、县要加强信,息联系和沟通,在贯彻执行《意见》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给市建设委员会和市住宅发展局,以便及时协调。

4、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附件:1、住宅项目配套建设条件审核申请表;

2、关于住宅项目配套建设条件审核要求(内部参考)。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住宅项目配套建设条件审核要求

(内部参考)



1、上水供应不需建设水库的;

2、供电不需建造11万伏或22万伏变电设备的;

3、规划红线外沿已有截流总管或属城市污水处理厂管道收集范围;

4、基地范围已列入市有关计划,2至3年内将完成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

5、规划红线外沿已建设有路名的交道干道;

6、规划红线外已有煤气(或天燃气)气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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