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城(2001)第0278号
各区政府:
根据《关于鼓励动迁居民回搬推进新一轮旧区改造的试行办法》(沪建城〔2001〕第0068号)第五条第一款中关于“减免或免收人防设施结建费”的规定,现将具体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块原则上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建民防工程。如确有困难的,经市民防部门同意后,可减免或免收民防工程建设费。
二、对按规定配建的民防工程,实行“谁投资、谁使用、谁收益”,不再收取民防工程使用费。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