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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地区重要城市抗震设防和巩固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建设(87)第134号

 

各局、区城建办、县建设局、勘察设计单位、居住区开发公司:

现将我委抗震办公室组织编制并经上梅市抗震委员会常委会审查同意的《上海市关于<地震基本烈度六度 地区重要城市抗震设防和加回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从即日起试行。

在试行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请与我委抗震办公室联系。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三月十二日

 

 

上海市关于《池发基本烈反六度地区重要城市抗震设防和加固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试行)

为贯彻国务院图发[1979]223号文件关于“根据财力物力的可能,有重点的做好建筑物的抗震工作,特别 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关键要害设施,要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的指示精神,并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84)城抗字第267号文关于印发《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地区重要城市抗震设防和加固的暂行规定》的要求, 认真汲取建国以来发生在六度地区的历次破坏性地震的经验教训,为最大限度地保障重要城市在地震时的 安全,现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位于市区的下列新建工程应按七度设防。

1. 地震时有可能影响城市安全的水工构筑物,江河和海岸的防潮、防汛工程。

2. 担负对国内外广播的发射台、节目传送台、播控中心和电视台、电视塔、卫星地面站。

3. 长途通讯枢纽(包括电报局)、电电话局(汇接局与容量超过万门的局)、长途干线(包括明线电缆和微波) 郊外站,国际无线电台、海缆登陆局等的主机房和泊机房。

4. 铁路干线和枢纽的通信、信号、行车、调度、给水、电力房屋及乘务员公寓。

5. 交通要道的人行立交桥,主要道路及公路干线的重要桥梁。

6. 500人以上的长途汽车站及火车站候车室,轮船客运站候船室,机场候机楼及指挥塔,电车配电及变电站,隧道、地铁出入口。

7. 发电厂主厂房、主控室、枢纽变电站和调度楼。

8. 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工矿企业的主要生产厂房,全厂性的动力设施,通讯、调度、电算、试验中心,贵 重仪器、仪表间。

9. 地震时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石油、化工、医药、农药等工厂的主要厂房、主要装置与设备、易燃易爆 、剧毒、危险品库和储存放射性物质的装置等。

10. 煤气储罐、干线和液化气供应站。

11. 自来水厂泵机房、控制室、净化池、贮水池及市区外供应市区的主要取水口、主要输水干线和建筑物 。

12. 30米以上(含30米)的砖烟囱,60米以上(含60米)的钢筋混凝土烟囱。

13. 七层及以上砖混建筑,六层及以上内框架建筑,底层为框架结构或框架剪力墙结构上部为五层及以上 砖混建筑,十层及以上的钢筋混凝土建筑。

14. 区级以上(含区级)医院的病房、产房、门诊室、在手术室、药库、血库及重要医疗设备用房。

15. 消防车库和消防了望塔。

16. 地震预报和地震观测台站。

17. 区以上(含区)政府机关的主要办公楼及人防、防讯、抗震等防灾指挥系统用房。

18.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重要试验室、要害设备、大型计算机房,国家及市级分析测试计量中心的贵重 仪器仪表操作室。

19. 一千座位以上(含一千座位)及五百座位以上采用砖柱承重的礼堂、影剧院、体育馆。

20. 四层及四层以上或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采用砖混结构的百货商场。

21. 市级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资料库。

22. 各级银行的金库。

第二条:位于市区的下列新建工程,需满足七度抗震构造措施:

1. 区级以上(含区级)的粮食仓库、五千吨以上(含五千吨)的冷库。

2. 六层砖混及砌块建筑,五层内框架建筑,底层为框架结构或框架剪力墙结构上部为四层砖混建筑。

3. 砖混及砌块建筑前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

4. 跨度大于27米(含27米),或柱顶标高大于15米(含15米),或起重量大于30吨(含30吨)的单层厂房。

第三条:位于本市郊县的县政府所在的城镇和大型工业区,凡属符合第一条1~11 16、22项范围的新建工 程也应按七度设防,凡属符合第一条12、13、15、18~20项范围的新建工程及县级医院的病房、产房、门 诊室、手术室、药库、血库及重要医疗设备用房,县政府主要办公楼及人防、防汛、抗震等防灾指挥系统 用房、县级档案馆、图书馆,需满足七度抗震构造措施。

第四条:在一幢房屋内仅局部存在符合本实施办法应予设防的部分时,允许只对需要设防的部分局部设防 ,但必须从整体考虑未设防部分发生震害时对设防部分的影响。

第五条:凡符合第一、二、三条规定的工程项目,不再办理单项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手续。上述条文以外的 其它项目,如确须按七度设防的,要办理单项审批手续,由市抗震办公室(建委)审查后上报城乡建设环境 保护部抗震办公室。并取得批准。

第六条:凡属第一条1、2、8、4、6、9、11项的已建建筑物可优先安排抗震鉴定,在条件许可下,进行加 固,第一条其它各项以及第二条、第三条各项已建建筑物可有计划地安排抗震鉴定,并根据财力、物力和 技术上可行性结合城市改建,工广技术改造和房屋维修考虑进行加固。

第七条:抗震设防与加固应执行各类建(构)筑物和工程设施的现行抗震设计规范与抗震鉴定标准。

第八条:严格按照各类建(构)筑物和工程设施的施工图以及现行施工和验收规程、抗震构造要求进行施工 ,保证工程质量。

第九条:凡属本实施办法要求抗震设防的新建工程项目如未考虑或不满足抗震要求的,主管,审批部门有 权拒绝审批,设计单位有权拒绝设计,施工单位有权拒绝施工,建设单位有权拒绝验收。

第十条:凡不符合本实施办法的过去有关规定,自本实施办法颁发之日起,一律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由上海市抗震办公室(建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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