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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范围内采用钻孔灌注工艺的桩基工程全面实行硬地施工法的通知

沪建建(97)第0157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局(集团)、外省市沪办建管处:

  为有效维护上海市城市基础设施,确保城市地下排水排污管道安全畅通,提高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水平,根据沪府发(94)第20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决定自1997年4月1日起在本市范围内采用钻孔灌注工艺的建设工程全面推行硬地施工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硬地施工法实施范围。

  以下道路和地区范围内采用钻孔灌注工艺的桩基工程适用本规定:
  
  1、环线内所有地区。
  
  2、环线外市区所有地区。
  
  3、环线外郊县地区的政府所在地、工业、商业、居民密集区域以及城镇主要干道。
  
  内环线以外的区县在满足上述要求前提下可自行规定本区、县内的实施范围,报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批准。
  
  二、硬地施工法实施要求。
  
  1、钻孔灌注桩施工,其现场必须实行硬地坪施工,场地采用混凝土浇捣,保持平整、牢固。
  
  (1)施工现场要科学设置泥桨沟槽和泥浆池,做到相互循环贯通。泥浆池的总设计容量必须大于当天多机同时出浆的总浆量;沟槽的宽度不小于20厘米,其深度不浅于25厘米;沟槽和池的底部须用混凝土浇捣。沟的两侧壁和池的四周池壁应用砌块砌筑并用砂浆抹光。池壁上沿口必须高于场地平面25厘米以上,并作好安全围护。泥浆池内应分隔为沉淀池、循环池、废浆池。
  
  (2)废浆必须用槽车等封闭式运输工具外运,禁止直接或间接向下水管道或河道排放泥浆,禁止泥浆外泄污染城市道路与环境。
  
  2、采用粉喷桩、搅拌桩工艺的,其施工现场两侧必须采用混凝土浇捣制作硬地施工通道,通道的宽度各不小于3.5米。其两外侧须设置宽为20厘米、深为25厘米的排水、浆沟槽。沟槽的设置标准按钻孔灌桩相应要求执行。
  
  三、本文规定适用范围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设工程工地若采用钻孔灌注工艺的,亦禁止泥浆排入连通本市的下水道和河道。
  
  四、工程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按本规定加强对钻孔灌注施工的监督管理,如发生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追究各方的责任。

  五、实行钻孔灌注硬地施工法,可按照建筑工程造价的有关规定,按合理设计方案的实际面积和厚度,套用预算定额中道路混凝土面层等相应项目分别计取费用,列入工程直接费。

  硬地施工法所增加的费用不得超过钻孔灌注桩(含粉喷桩、搅拌桩)总工作量的百分之二。

  六、实施要求。

  1、本市环线内地区采用钻孔灌注工艺的桩基工程,1997年4月1日以前施工的,仍按沪建建管(95)第114号文执行;4月1日以后开工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2、本市环线外地区,自4月1日起凡采用钻孔灌注工艺的桩基工程一律按本文规定执行。在规定实施的区域范围,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超过上述期限,仍不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的,将依据沪府发(1994)第20号文第18条予以处理。

  七、本通知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组织实施,由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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