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建(98)第085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需要,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并符合国际惯例的工程建设标准新体制,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委对1998年6月底前已颁布的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进行了清理。其中40项重新确认为强制性地方标准,57项改为推荐性地方标准,并撤消12项地方标准。现将“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清理结果”(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