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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通知

沪建建(2000)第0754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已编制完成,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予批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强制性条文》与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为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国家、行业、本市地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本《强制性条文》发布后,各项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继续有效。

  本《强制性条文》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000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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