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建(2001)第0435号
各级招投标办、各房产公司和招投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国家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本市住宅工程承发包行为在原规定的基础上明确如下规定:
自2001年7月20日起,本市行政区域所有住宅工程发包均需依法实行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其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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