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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试点城镇住宅朝向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建建(2002)714号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管理部门:

  为推进本市试点城镇建设,丰富城镇景观,改善人居环境,现就试点城镇住宅朝向问题的暂行规定通知如下:

  一、试点城镇系指松江新城、海港新城以及安亭、朱家角、高桥、浦江、罗店、枫泾、奉城、陈家镇等中心镇。

  二、住宅应以南北朝向为主导朝向。允许布置少量东西朝向住宅,但其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所在建筑基地新建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5%。

  三、住宅的南北朝向指正南北向或南偏东(西)45°以内(含45°),东西朝向指正东西向或东(西)偏南45°以内(不含45°)。

  四、东西朝向住宅的规划、设计、建设,应严格限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试点城镇规划镇区范围。

  五、对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有关规划管理部门、设计文件扩初审批部门、设计单位、审图机构,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沪府发〔1994〕25号)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1)的要求,做好住宅的规划审批、扩初审查、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等相关工作。

  六、有关住宅销售单位在进行东西朝向住宅销售时,应将住宅朝向情况纳入销售合同并向购房者明示。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二00二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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