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搜索
政策法规
上海保障性住房法规
动态更新
规范性文件
已废止的政策法规

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建建[2002]460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精神,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切实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下:

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的主管部门,上海市抗震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的管理工作。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的抗震管理工作,并应健全抗震管理机构,配备抗震管理人员。

二、建设工程应按现行规范、标准确定设计地震动参数。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并确定建设场地的地震动参数。

三、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工作,应当纳入建设工程设计审查程序。

(一) 新建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应包括抗震设计内容,由初步设计审查部门征求抗震管理部门意见。

(二) 改、扩建与加固工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抗震鉴定单位编制抗震鉴定报告,抗震鉴定报告须由抗震管理部门备案后,作为改、扩建与加固设计依据。

(三) 改、扩建与加固设计应进行抗震设计审查,不需进行 初步设计审查的工程,纳入施工图审查内容。

(四) 超限高层建筑应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 暂行规定》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纳入初步设计审查部门征求抗震管理部门意见范围,超限高层建筑初步设计审查时限可放宽为40 个工作日。

四、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

 

附件一: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鉴定单位名单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00二年七月九日

 

附件一: 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鉴定单位名单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

同济大学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

上海冶金设计研究院 (含上海冶金工业建筑检测站)

上海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设计院

 
® 上海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 版权所有        沪ICP备190343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