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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规定》的通知

沪建建(2001)第0714号

有关设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注册人员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现将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规定重申如下:

  一、注册建筑师

  1民用建筑项目:项目负责人及建筑专业负责人应由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担任。

  2工业建筑项目:建筑专业负责人应由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担任。

  二、注册结构工程师

  1民用建筑项目:结构专业负责人应由相应级别的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

  2工业建筑项目:以结构为主的工业项目,项目负责人及结构专业负责人应由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

  三、注册执业人员必须在规定的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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