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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生产、应用管理的通知

沪建材办(1999)03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护耕地、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确保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现对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生产和应用管理作以下规定:

一、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下简称小砌块)产品标识:

蓝色:对应强度等级为20.0级。

白色:对应强度等级为15.0级。

绿色:对应强度等级为10.0级。

黄色:对应强度等级为7.5级。

红色:对应强度等级为5.0级。

黑色:对应强度等级为3.5级。

每批出厂产品标识不于供货量的30%,凡不符合要求的,按准用产品日常监督抽查一次不合格处理。

二、凡向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小区工程供应的小砌块,出厂产品均须实行包装,并保证包装材料完好无损。

三、具有《准用证》的小砌块生产企业,不得从无《准用证》的生产企业调集小砌块产品,凡不符合要求的,作注销其产品《准用证》处理。

四、各小砌块生产企业向工地送货时,必须提供由市建材业质量监督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上海市小型空心砌块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见附件),合格证内各栏目要求填写完整、正确。

五、不同强度等级的小砌块产品按下列推荐范围使用:

1、5.0级小砌块宜用于围墙、框架结构的内填充墙和分隔墙、简易建筑。

2、7.5级、10.0级小砌块宜用于多层砌体结构中的承重墙体;7.5级小砌块 可用于框架结构的外填充墙。

3、15.0级、20.0级小砌块宜用有特殊要求的建筑。

六、轻集料小砌块的材料密度应按JGJ51《轻集料混凝土技术规程》执行。

七、小砌块生产企业至1999年6月30日之前,必须完善产品配套,要求按现行上海市标准《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建筑构造图》(DBJT08-54)规定的各种规格配备模具,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换发下年度产品准用证。

附件:上海市小型空心砌块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第一联、第二联)(略)

 

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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