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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上海市矿渣微粉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的通知

沪建材办[1999]154号

 

各矿渣微粉生产企业:

现将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制定的《上海市矿渣微粉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矿渣微粉销售情况报表等表格2张

 

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六日

 

上海市矿渣微粉、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

1、总则

为完善矿渣微粉生产企业试验室的检验条件,提高检测水平和准确性,规范检验操作,确保矿渣微粉产品的质量,制定本基本条件。

2、环境条件

2.1 必须建立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用的试验室,并设置样品、药品试剂等存放处。其周围环境的粉尘、噪音、振动、电磁辐射等均不得影响检验工 作。

2.2 试验室的面积、采光、温度、温度等条件均应满足检验任务及有关标准的规定要求。化学分析用天平及高温设备(高温炉、烘干箱)应与分 析试验室隔开。

2.3 试验室内仪器设备应放置合理,操作方便,保证使用安全。

2.4 化学分析试验应有通风柜(罩),供排除有害气体用。

2.5 试验室应保持清洁,与试验无关的物品不允许带入室内。

3、检验设备

3.1 出厂矿渣微粉检验与生产控制检验所需检验设备应齐全(见4.1),其性能应满足有关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常用的仪器设备应有备用件 。

3.2 检验仪器、计量器具应有有效的计量检定合格证,在用仪器设备完好率应达到100%。

3.3 试验室的检验仪器设备要分类建立档案,内容包括:名称、规格、型号、精度、生产单位、出厂年月、出厂鉴定证书、使用说明书及使用过 程中检修、校正、检定等记录与证书。

4、仪器设备技术要求和检定周期

4.1 仪器设备的主要技术要求和检定周期要求如下表:

编号

仪器名称

主要技术要求(精度)

检定(校验)周期

1

胶砂搅拌机

间隙范围:搅拌叶与锅底、锅壁间隙1.5mm±0.5mm

搅拌锅转速:65r/min±3r/min(负载)

搅拌叶片转速:137r/min±6r/min(负载)

拌和一次时间:180s±5s

12个月

2

胶砂振动台

振幅:0.85mm±0.05mm

振动时间:120s±5s

制动时间:≤7s

12个月

3

透气比表面积仪

各部件间连接要严密,不得漏气

12个月

4

电动抗折机

灵敏度≥1.0%

负荷示值:相对误差±2%,相对变动度±1%

加荷速度:0.050kN/s±0.005kN/s

12个月

5

压力试验机

精度:±2%,量程:300kN

压力试验机的试验力示值应满足要求

12个月

6

药物架盘天平

分度值:0.1g,最大称量500g

12个月

7

分析天平

分度值:±0.1mg,最大称量200g

12个月

8

电子天平

分度值:1mg,最大称量200g

12个月

9

高温炉(热电偶)

使用温度1000,镍铬热电偶

12个月

10

电热干燥箱(温度计)

带鼓风设备,最高温度200℃,温度计精度1℃

12个月

11

水泥胶砂流动度跳桌

圆盘跳动落距:10.0mm±0.1mm

跳动部分质量:3450g±10g

12个月

12

水泥胶砂试膜

试膜质量:6.0kg-6.5kg

模腔尺寸:长160mm±0.8mm、宽40mm(+0.05m,-0.10mm)

     深40mm+0.10mm

12个月

13

下料漏斗

下料口宽度:4mm-5mm

漏斗质量:2.0kg-2.5kg

12个月

14

抗压夹具

长度:62.5mm±0.05mm

位置度:<0.2mm

工作面平行度:≤0.03mm

12个月

注:粉磨过程中掺加助磨剂或掺非天然石膏时,需检验氯离子。

方法可参照GB/T14684-93硝酸银--铬酸钾容量法。

4.2 常用和必备的仪器设备如空调、恒温及易损件、滴定管、密度瓶、容量瓶、烧杯、量筒等由企业自定。

4.3 当产品标准或检验方法标准变更时,企业应根据标准要求及时更换仪器设备。

5、检验人员

5.1 试验室试验人员数量必须满足检测工作需要,原则上不得少于2人;试验室人员要相对稳定,并熟悉有关标准及规章制度要求,能坚持原则 ,工作认真负责。

5.2 试验人员要经过专业训练,掌握矿渣微粉产品的理论知识和检验技术;检验人员应经考核合格取得上海市建筑材料及构件质量监督检验站( 以下简称市建材质检站)核发的《试验人员上岗证》。

6、试验室的权限

6.1 监督、检查矿渣微粉生产和销售过程的受控状态,有权制止各种违章行为,采取纠正与预防措施,及时扭转质量失控状态。

6.2 参与制订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责任制及考核办法,评价各生产过程的质量,为质量奖惩提供依据、行使质量否决权。

6.3 有权越级汇报企业质量情况;提出并坚持正确的质量管理措施。

7、试验室质量检验

7.1 矿渣微粉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应严格按相关产品标准规定要求,检验入库和出厂产品质量。

7.2 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必须进行矿渣微粉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对比验证检验以市建材质检站的结果为准。不同试验室的试验允许误差 见下表,其不合格率要小子25%。

试验类别允许

误差范围

试验项目

同一试验室

不大于

不同试验室

不大于

误差类别

密度

±2.0%

±2.0%

相对误差

比表面积

±3.0%

±5.0%

相对误差

活性指数

±8.0%

±10.0%

绝对误差

流动度比

±8.0%

±10.0%

绝对误差

三氧化硫

±0.20%

±0.20%

绝对误差

烧失量

±0.15%

±0.30%

绝对误差

氧化镁

<2 ±0.20%

>2 ±0.25%

<2 ±0.25%

>2 ±0.30%

绝对误差

氯离子

±0.002%

±0.003%

绝对误差

8、试验室的档案管理

8.1 按“档案法”的有关要求,试验室必须做好质量技术文件的档案管理,各项检验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并按月装订成册,由专人 保管,保存期限为三年。台帐应按期存入技术档案室,并作长期保存。

8.2 各项检验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的填写,必须清晰、不得任意涂改。当笔误时,须在笔误数据中央划两道横杠,并在其上方予以更正后加盖更 正人印章,重要数据的更改须经试验室负责人签章。

8.3 对质量检验数据每月要汇总分析统计。

8.4 质量月报、年报要按统一表格要求填报齐全,月报于下月10日前、年报于下年2月10日前报.上海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

8.5 上级部门有关质量方面的规定与通报,必须认真学习;贯彻,并及时归档。

9、试验室考核

9.1 矿渣微粉生产企业试验室实施合格验证制度,凡经市散办按本基本条件要求审核合格的,报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审批后统一核发《上海 市矿渣微粉生产企业试验室合格证》。对已获得《上海市水泥生产企业试验室合格证》的生产企业可免于审核。

9.2 市散办每年应定期组织产品质量抽查,凡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的,允许限期整改;凡整改仍不合格的,注销其《上海市矿渣微粉生产企业试 验室合格证》。

10、试验室对比验证检验

10.1 才比频次与要求:每季度送市建材质检站对比样1个,接受对比验证检验监督。所送样品必须是本企业按规定随机选取的出厂矿渣微粉样品 。

10.2 对比要求:对比验证检验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对比样品抽取后,应混合均匀,接送检样、自检样、封存样乎分并保 存留祥。

10.3 对比检验项目应按现行矿渣微粉产品标准的全部技术要求进行。

11、试验室管理制度

试验室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管理和检验制度:

11.1 职责范围、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度。

11.2 抽查对比制度,包括与上级对比验证检验和内部密码对比抽查制度。

11.3 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和校准检定的管理制度。

11.4 标准溶液专人管理、复标和化学试剂管理制度。

11.5 样品管理制度。

11.6 检验原始记录、台账与检验报告填写、审核归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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