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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沪建材办[2000]08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由市建委、市经委、市科委、市农委联合向市政府申报的沪建材(2000)第0525号文“关于请求批准并公布《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一批)的请示”,已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2000]58号文批准,现公布《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一批)。望各有关单位和部门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

二OOO年十一月二十日

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

(第一批)

序号

材料名称

限制、禁止的范围和内容

相关文件名称

发文单位

1

铸铁排水管、雨水管

建筑结构高度在100米以下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铸铁排水管、雨水管。建筑结构高度在100米以上的住宅及公共建筑中,禁止使用砂模铸造铸铁管。

《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硬聚氯乙烯排水管雨水管的通知》(沪建材[96]第0868号)

市建委

《关于在本市推广应用化学建材和限制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沪建材(98)第0511号)

市建委、市经委、市科委、市农委

《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中淘汰落后建材产品的通知》(沪建材(2000)第0407号)

市建委、市经委、市技监局

2

镀锌钢管

多层住宅和多层公共建筑室内给水管道,禁止设计、使用镀锌给水钢管。高层建筑给水管道和各类建筑的煤气、消防管道,禁止设计使用冷镀锌钢管。

《关于在本市部分建设工程中实施禁止使用实腹钢门窗和镀锌给水钢管规定的通知》(沪建材[98]第0141号)

市建委

《关于在本市推广应用化学建材和限制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沪建材(98)第0511号)

市建委、市经委、市科委、市农委

《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中淘汰落后建材产品的通知》(沪建材(2000)第0407号)

市建委、市经委、市技监局

3

埋地水泥、铸铁排水管

住宅区、小区建设工程,禁止设计、使用埋地铸铁排水管和水泥排水管。

《关于在本市推广应用化学建材和限制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沪建材(98)第0511号)

市建委、市经委、市科委、市农委

《关于在本市部分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埋地水泥排水管和铸铁管的通知》(沪建材(98)第0582)

市建委

4

纸胎油毡、焦油型防水涂料、石棉类防水材料等落后防水材料

各类新建工程,禁止设计、使用纸胎油毡、焦油型防水涂料、石棉类防水材料

《关于在本市推广应用化学建材和限制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沪建材(98)第0511号)

市建委、市经委、市科委、市农委

《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纸胎油毡等落后建筑防水材料的通知》(沪建材(99)第0587号)

市建委

5

立窑水泥

重大工程、住宅工程以及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水泥预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使用回转窑水泥,不得使用立窑水泥。

《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使用水泥管理的通知》(沪建材(99)第0923号)

市建委

6

外墙面砖和马赛克等外墙瓷质贴面材料

新建工程限制设计、使用外墙面砖(底层或裙房外墙贴面材料除外),禁止设计、使用马赛克等外墙瓷质贴面材料。

《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中推广应用建筑外墙涂料的通知》(沪建材(2000)第0059号)

市建委、市经委、市科委、市农委

7

普通钢窗

新建住宅、商办楼和公共建筑,禁止设计、使用普通钢窗。

《关于在本市部分建设工程中实施禁止使用实腹钢门窗和镀锌给水钢管规定的通知》(沪建材[98]第0141号)

市建委

《关于在本市推广应用化学建材和限制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沪建材(98)第0511号)

市建委、市经委、市科委、市农委

《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中淘汰落后建材产品的通知》(沪建材(2000)第0407号)

市建委、市经委、市技监局

8

用保护林和珍贵树种为原料生产门窗地板

新建住宅工程中,禁止使用长江、黄河上中游等天然保护林、生态建设工程地区的天然林及天然珍贵树种为原料生产门窗、地板。

《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中淘汰落后建材产品的通知》(沪建材(2000)第0407号)

市建委、市经委、市技监局

9

螺旋升降式铸铁水嘴

新建住宅工程中,禁止使用螺旋升降式铸铁水嘴。

《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中淘汰落后建材产品的通知》(沪建材(2000)第0407号)

市建委、市经委、市技监局

10

一次冲水量9升以上的便器

新建工程中,禁止使用一次冲水量9升:以上(不含9升)的便器。

《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中淘汰落后建材产品的通知》(沪建材(2000)第0407号)

市建委、市经委、市技监局

11

石棉制品

禁止生产和使用石棉制品。

《关于禁止在沪生产和使用石棉制品的通知》(沪建材(97)第1031号)

市建委

12

幕墙玻璃

环线以内建设工程,除建筑物裙房外,禁止设计和使用幕墙玻璃。内环线、外环线之间的建设工程,使用幕墙玻璃面积不得超过外墙面积的40%(包括窗面积)。

《关于在建设工程中使用幕墙玻璃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建材(98)第0322号)

市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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