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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突发性事故、事件报告和处理工作的通知

沪建建管(95)第0111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市建工集团、住总集团、房地局、市政局、外省市沪办建管处:

为了使各类建设工程突发性事故、事件发生后得到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现就加强建设工程突发性事故、事件的报告和处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建设工程突发性事故、事件的报告。

1、凡发生因工死亡的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上报上海市建设工程安主监督站,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包括3人)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报市安监站,同时报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2、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上报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凡发生3级(以上包括3级)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报市质监总站、同时报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3、凡发生影响社会秩序的外度建筑民工聚众闹事、不经批准举行的游行、静坐、示威、以上访为名聚集在党政机关门前阻碍交通、呼喊口号、出示标语等,应立即向上海市建筑企业管理处报告、同时报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4、重大突发性事故、事件的报告内容应包括发生事故、事件的单位、时间、地点、起因、造成的影响,已采取的措施、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危害,以及要求帮助解决的问题等。

5、重大突发性事故、时间的发生单位及主管部门应随时掌握情况、并及时续报事故、事件的发展情况。处理结束后应向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作出包括事故、事件的发生、处理和善后工作等情况的综合报告。

二、关于突法性事故、事件的处理部门及分工。

1、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处理本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

2、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会同市劳动局、总工会、监察院、公安局等单位负责处理本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

3、市建筑企业管理处负责处理外地民工聚众闹事等突发性事故、事件。

4、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三级以上(包括三级)重大事故的处理。

5、发生突法性事故、事件的单位应立即组织抢救处理,主管部门领导必须迅速赶到现场进行指挥。

6、发生突发性事故、事件后,主管部门应迅速成立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分析,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199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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