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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水泥土搅拌桩质量管理的通知

沪建建管(98)第261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外省市沪办建管处:

为了提高本市建设工程(尤其是量大面广的住宅工程)质量,加大地基加固质量的监督,加强水泥土搅拌桩的质量管理,有效控制建筑物沉降,特通知如下:

一、水泥土搅拌雄施工的钻机,必须安装经市有关部门认可的水泥浆量计量装置,每根桩施工必须有钻头各次下钻深度及提升高度的全过程记录和水泥浆量用量曲线图。未安装水泥浆量计量装置的钻机,一律不得施工。

二、水泥土搅拌桩在施工中必须加强搅拌,增加水泥与土拌和均匀性。最后一次喷浆程序完成后,必须进行复搅。钻头下、上往返一次称为一搅,喷浆一般在钻头旋转提升同时进行,一般要求做到两喷三搅或一喷二搅。两喷二搅是指钻头下钻到设计深度后上提,重复二次,其中在第一、第二次上提时重复两次喷浆。一喷二搅是指钻头下钻到设计深度后上提,重复两次,其中第一次土提时喷浆。

三、水泥土搅拌桩施工必须严格监控。施工单位应随时抽查水泥浆液比重(即水灰比),每工作班不少于4次,同时应提交每根桩完整的现场施工记录和注浆量记录。水泥土搅拌桩应按规定制作水泥土试块,每台班不少于1纽试决(每组6块)。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每一台班应不少于2次抽查水泥浆液比重。

四、水泥土搅拌桩地基加固处理的设计、施工要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当地基加固设计与主体结构设计不是同一设计单位时,地基加固设计施工图必须加盖设计出图章并由主体结构设计单位认可并会签。地基加固的施工单位不得自行设计。

五、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应严格监督,认真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企业,按《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实施处罚。

六、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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