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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本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质量保证资料管理的通知

沪建建管(99)第216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统一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保证资料,规范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方法,现通知如下: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供应预拌混凝土时应向购货单位(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提供下列出厂资料:

1.《预拌混凝土配合比报告》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供应混凝土前应向购货单位提供《预拌混凝土配合比报告》。

2.《预拌混凝土发货单》

《预拌混凝土发货单》应做到一车一单,随混凝土送料车一起送到工地,作为预拌混凝土交货验收的依据。其中"到达时间"由购货单位在现场 如实填写。

3.《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

《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按批次签发,单位工程内同一分部工程、强度等级相同、配合比基本相同、同一工作班或一次连续浇捣的混凝 土为一批次。《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应在该批次混凝土强度检验后一周内送到购货单位,有抗渗或其他要求的预拌混凝土应在有关项 目检验后一周内送到购货单位。

《预拌混凝土发货单》和《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应按本通知附件一、附件二的规定逐项填写。

除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另有规定外,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再提供其他出厂质量保证资料。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根据《上海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上海市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评定暂行规定》的要求,建立质 量保证体系,实施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对预拌混凝土各种原材料、外加剂、掺合料的质量保证书和使用前的检验复试报告及生产过程其他质 量保证资料应及时归档,确保各种质量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正确性。

三、对于一次连续浇筑3000立方米以上的大方量混凝土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向购货单位提供“生产供应方案”,购货单位(建设单位 或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赴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审核实际生产,供应能力,包括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资料和有关原材料质保书、检验复试报告: 等质量保证资料,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

对于其他工程,必要时购货单位(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也可赴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审查有关原材料质保书、检验复试报告等质量 保证资料。

四、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

1.单位工程预拌混凝土强反应以施工现场制作的试块作为强度评定依据,现场试块取样和制作一般由施工单位负责(合同另有规定除外),预 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并对施工单位试块取样、制作、养护等进行必要的监督。

2.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建立标准养护室,试块的取样、制作、养护和试验等应符合有关规定,有关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施工企业预拌混凝土强度评定必须严格执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单位工程内同一分部工程二强度等级相同、婚期相 同、生产工艺相同、配合比基本相同、由同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供应的预拌混凝土为一个验收批。根据同一验收批内试块组数,分别按数理 统计方法和非统计方法进行预拌混凝土强度评定。

4.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CBJ107-87)及《预拌混凝土标准》(GB14902-92)的规定,每月对本企业生产的 预拌混凝土强度进行汇总评定,以控制预拌混凝土强度质量。

附件一:《预拌混凝土发货单》

附件二:《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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