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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用砂质量管理的通知

沪建建管(99)第247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各有关单位:

目前,本市在建工程中随意使用细砂、特细砂的现象较为普遍,细砂、特细砂不规范使用将影响到工程结构和使用功能的质量。为加强工程用砂的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市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特细砂。

二、预拌(商品)混凝土中禁止使用细砂;外墙粉刷砂浆中禁止使用细砂;楼地面中细石混凝土和水泥砂浆面层禁止使用细砂。

三、砌体砌筑砂浆和预制构件宜采用中砂。情况特殊采用细砂的,在使用前必须进行配合比、级自己等试验,有能保证强度、和易性的合理配合比后方可使用。

四、施工单位应加强工程用砂质量的管理。对进场使用的砂料应按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每验收批应严格按规范进行颗粒级配、粗细程度、含泥量和泥块含量等试验。

拌制砂浆和混凝土时应按规定进行试配和检验,以保证满足强度、和易性等要求,并在施工中严格现场配合比的计量管理。

五、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工程用砂质量的监督。对进场使用的砂料应按照市建委“见证取样”的规定要求,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验收批次对工程使用砂的质量、配合比等进行检验。质量不合格的,不得允许其在工 程中使用。

六、市、区(县)质量监督机构和各检测中心应加强对工程用砂质量的监督检查,对不规范使用砂料,影响工程质量的应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七、本通知白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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