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建管(2002)第05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先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新建、改建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信号、标志、标线、隔离护栏、值勤亭等)设计,(包括交通信号、标志、标线、隔离护栏、值勤亭等)设计,建设和设计单位应事先征求上海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的意见。
二、本市新建、改建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包括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须经上海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安排施工。
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于道路建设工程同步实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上海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申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上海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接管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