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建管(2002)第14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基坑工程采用土钉墙围护技术的管理,确保基坑工程质量及其相邻环境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基坑工程采用土钉墙围护技术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本规定中所称土钉墙围护技术是指采取土中钻孔,置入钢管、钢筋或其它细长杆材料,并沿孔全长注浆的方法来加固或同时锚固现场原位土体形成基坑固护的一种手段。
二、采用土钉墙围护的基坑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基坑开挖深度不得大于5米。
2、基坑必须设置可靠的止水帷幕。
3、置入孔道的钢管、钢筋或其他细长杆材料不得超越规划红线,并不得打入已有建筑下部和地下管线范围及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安全保护范围。
三、在建筑密集、邻近有重要交通干道或重要管线的地段,不宜采用土钉墙围护技术。
四、基坑采用土钉墙围护应编制相应的技术导则,技术导则应包括土钉墙围护设计、施工工艺要求和基坑施工组织方案,技术导则经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等本市建设领域技术权威部门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五、监理单位必须对土钉支护和基坑开挖的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并做好监理记录。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