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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室内环境质量验收检测报告不再要求作为初装饰住宅建筑竣工备案资料的通知

沪建建管[2003]第121号 

各有关局,区(县)建委(建设局),质监站,集团(总公司),外省市沪办建管处,相关检测机构,有关单位:

为改进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管理工作,提高备案管理工作效率,经研究决定,自8月6日起,室内环境质量验收检测报告不再要求作为初装饰住宅建筑竣工备案资料。

特此通知。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OO三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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