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建管(2003)第123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市招投标办、市资质资格办、市安质监总站、市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力度,进一步发挥建筑市场、施工现场两场互动管理作用,促进和保证守法规范企业多投标投好标,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决定在本市建立有不良记录企业投标前提示制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列入有不良记录企业名单范围是:参与项目投标的本市和进沪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在投标资格预审前6个月之内发生死亡事故,以及有下列行为依法受到市和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1、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各项管理规定的;
2、违反资质和资格管理各项规定的;
3、违反招投标管理各项规定的。
二、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有不良记录企业名单的审核确定。
三、投标前提示应在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单位接受投标单位报名和评标时进行,即:市和区县招投标管理部门将列入有不良记录的各类企业名单,以书面提示单的形式,提供给建设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和评标专家,供资格预审和评标时参考。
四、市和区县建筑建材业管理各单位,应将执法查处情况及时输入市建筑建材业管理信息系统。经审核确定后,由市建筑建材业管理电子政务系统向社会公布。
五、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及有条件的区县分中心,应及时将经审核确定后的各类处罚结果在交易大厅屏幕滚动发布,供有关单位随时获取信息。
六、在处罚告知阶段的各类企业,不列入有不良记录企业名单。
七、提示制度自二OO三年九月一日起实行。九月一日起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将列入有不良记录企业名单。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OO三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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