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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沪建建管[2003】第170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市安质监督站:

  现将《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指导意见

 

为指导和督促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提高本市建设工程总体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市建委《关于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度的通知》(沪建建[2003]605号)的要求,现对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安全监理业务应由建设单位委托

自2003年12月1日起,本市新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包含安全监理内容。2003年12月1日之前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尚未包含安全监理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和监理企业办理补签手续。

二、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和要求

监理企业行政负责人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确定施工现场具体安全监理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安全监理人员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从事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监理工作。安全监理人员须经安全监理业务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三、安全监理文件的编制

监理企业编制的项目监理规划应包含安全监理方案,并明确安全监理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编制的监理实施细则应包含安全监理的具体措施。

对于5m以上深基坑、连续排架面积100m2以上模板及支撑架体、悬挑和附着升降式脚手架、拆除爆破、大型结构或设备吊装、施工起重机设备装拆等高危作业(以下简称高危作业),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安全施工风险大的工程,应单独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四、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

(一)协助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协议书。

(二)审查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资质。

(三)审查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爆破工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督促施工企业雇佣具备安全生产基础知识的一线操作人员。

(四)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督促施工承包单位检查各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五)审核施工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高危作业安全施工及应急抢险方案。

(六)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做好逐级安全交底工作。

五、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

(一) 监督施工承包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二) 对施工过程中的高危作业等进行巡视检查,每天不少于一次。

发现严重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意见;情况严重的,由总监下达工程暂停施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三) 督促施工承包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

(四)复核施工承包单位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未经安全监理人员签署认可的不得投入使用。

(五)安全监理人员应对高危作业的关键工序实施现场跟班监督检查。

六、安全监理的资料管理

(一)参照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资料管理和表式要求,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报审仍使用该规范的附录A2表;分包单位资质审查使用A3表;监理通知单和整改回复单使用B1、A6表。现场检查记录仍使用本市现行的巡视旁站检查表沪B1表。

本市安全监理其他补充表式,暂定以下三种试行使用(见附表):

1、施工机械、安全设施验收核查表(沪A2)

2、安全监理工作月报表(沪C1)

3、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施工机械、安全设施安全交底及验收情况

检查汇总表(沪C2)

市政、电力、水务等专业工程安全监理用表可结合实际另行制定。

(二)安全监理人员应在监理日记中记录当天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理工作情况,记录发现和处理的安全施工问题。总监应定期审阅并签署意见。

(三)项目监理机构应增编安全监理月报表(见附表),对当月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状况和安全监理工作做出评述,报建设单位和安全监督部门。

(四)提倡使用音像资料记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重要情况和施工安全隐患,并摘要载入安全监理月报。

(五)安全监理资料必须真实、完整。

七、其他事项

(一)本市安全监理酬金指导价由上海市建设监理协会另行制定发布。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文明工地评比、安保体系认证等施工安全评优活动中,应听取安全监理人员的意见。

(三)实行安全监理制,不能免除施工承包单位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法律主体责任。监理单位和安全监理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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