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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试行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通知

沪建建(2000)第080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建设单位的投资安全及设计单位经营稳定,根据建设部建设(1992)292号《关于同意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开展工程设计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本市试行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因设计质量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对直接损失按照设计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二、承接以下设计业务的应当出具其具有承担经济赔偿能力的证明: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

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3、国有资产或部分国有资产投资的建设工程。

三、设计单位可以其自有资产担保、第三方担保、参加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等方式证明其具有承担经济赔偿的能力。

四、参加保险的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五、设计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各有关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设计业务情况,自愿、合理地进行投保。

六、本市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分为年保和单项工程投保。年保是指工程设计单位以全年设计项目为投保标的,根据其年承担的设计项目所遇风险和出险概率选择年累计赔偿限额,保险期限为壹年。单项工程投保是以工程设计的单个项目为投保标的,并以工程项目预算为保险金额。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OOO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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