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建管(2005)第06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等七部委联合颁发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为确保上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投标保证金的安全提交和及时退还,切实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并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自2005年7月1日起,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投标保证金实行集中提交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设立投标保证金提交窗口,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二支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负责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负责监督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和退还工作。
二、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提交要求,并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载明。投标人据此将投标保证金提交托管银行,并持托管银行开具的“投标保证金提交确认函”(以下简称银行确认函)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最高不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三、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保函、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电汇、支票、贷记凭证或网上支付,其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一)、采用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由托管银行开具银行确认函。
(二)、采用电汇、贷记凭证或网上支付等方式将投标保证金转入投标保证专用账户的,投标人凭银行开列的受理回单,到托管银行的服务窗口查证,已到保证金专用账户的,由托管银行开具银行确认函。
(三)、采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或支票等方式将投标保证金转入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的,投标人凭银行开列的受理回单,到托管银行的服务窗口查证,已到保证金专用账户的,托管银行开具银行确认函;在途未到帐的,由托管银行开具“投标保证金在途说明函”,待保证金收妥入帐后,持“投标保证金在途说明函”换取银行确认函。
(四)、采用银行保函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须填妥托管银行监制的投标保函经保证人和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由托管银行受理并留存原件后,开具银行确认函。
四、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或提供虚假、无效票函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五、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一)、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未中标通知书”。未中标的投标人凭招标人发出的“未中标通知书”,经由市交易中心指令托管银行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
(二)、对被确定为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招标人办理好履约保函并签订合同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中标人凭经备案的合同,由市交易中心指令托管银行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
(三)、招标人因特殊情况书面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的,若投标人拒绝延长的,自拒绝延长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人出具证明,经市招投标办备案后,由市交易中心指令托管银行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
(四)、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投标文件有重大偏差或其他原因被依法作废标处理的投标人,自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人出具证明,市招投标办备案后,由市交易中心指令托管银行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法律法规规定没收的除外)。
(五)、投标人因被举报或涉嫌其他违规行为被调查或诉讼的,自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作出结论(结案,下同)生效之日起,凭行政监管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理结论(结论为依法没收和抵押赔偿除外),经市招投标办证明后,由市交易中心指令托管银行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
六、投标人在参加项目投标过程中,有违反招标文件规定,依据法律、规章的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招标人应书面告知市招投标办,经市招投标办核实后,由市交易中心指令托管银行将没收的投标保证金转入招标人指定的账户。
七、投标保证金实施集中提交,是政府维护企业利益和规范投标保证金管理的重要举措,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做好投标保证金提交和退还的各项工作。
八、区县招投标办和交易分中心可参照执行。
九、设计、勘察、监理的投标保证金可参照执行。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00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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