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搜索
政策法规
上海保障性住房法规
动态更新
规范性文件
已废止的政策法规

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立项形式审查要点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立项的形式审查要求,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和《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制定本形式审查要点。

  第二条 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以下简称“推广项目”)的立项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

  形式审查是对申报推广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技术领域和申报程序的要求,以及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技术审查是组织专家按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评审要求对申报推广项目进行审查。

  第三条 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程序审查和申报推广项目的资格审查、鉴定情况审查、组织鉴定单位资格审查、申报材料审查等;

  第四条 申报程序审查

  (一)《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的相应栏目内,应有申报单位的申报意见和加盖的公章;

  (二)《申报书》相应栏目内,应有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建设部直属单位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直属单位签署的推荐意见和加盖的公章。

  第五条 申报推广项目资格审查

  (一)申报推广项目技术领域审查

  申报推广项目应符合建设部推广应用重点实施技术领域、《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要求及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需要;

  (二)申报推广项目应经过技术鉴定,一般应为尚未纳入国家发布标准的科技成果;已有国家发布标准,但仍需要加强推广应用的高新技术成果,也可以申报。

  (三)申报推广项目不存在成果或其权属争议。

  第六条 申报推广项目鉴定情况审查

  申报推广项目必须按照规定通过技术鉴定,鉴定时间一般应在一年以上。技术鉴定应根据管理规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以下统称为“鉴定”)。

  (一)按照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组织鉴定;

  (二)按照建设部科技成果评估管理办法组织评估;

  (三)按照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组织鉴定验收;

  (四)示范技术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或同类工程推广应用新技术指南,应按照建设部科技示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的要求组织验收;

  第七条 组织鉴定单位资格审查

  必须是原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原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建设部科技成果评估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中确定的可以组织鉴定的单位

  第八条 申报单位资格审查

  (一)必须是申报推广项目鉴定证书中的成果完成单位;

  (二)成果完成单位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时,联合申报应由各成果完成单位共同填写申报意见,并加盖各单位公章;主要完成单位单独申报,其他单位须出具同意申报的书面意见;

  (三)因企业改制或技术转让等原因,申报单位与成果完成单位不一致时,申报单位必须提供由其继承成果权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四)申报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名称一致。

  第九条 申报材料审查

  (一)必须按要求填写《申报书》一式十份并提供电子文档;

  (二)有关技术资料审查

  1、必须按申报要求提供技术资料(有关要求见《申报书》)一式四份并装订成册,其中“推广项目简介”应提供电子文档;

  2、申报推广项目必须具有规程、工法、标准图、操作手册、应用软件使用手册等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

  申报推广项目没有国家发布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的,应提供申报单位编制并已实施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已有国家发布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的,应提供该标准的相关内容(如申报单位具有高于国家发布标准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应同时提供)。 

  第十条 建设部科技司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本形式审查要点由建设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形式审查要点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上海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 版权所有        沪ICP备190343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