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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地来沪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地来沪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2年6月24日市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8月24日起施行。

 

市长 陈良宇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地来沪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外地来沪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五条中的第二款修改为:

  禁止外来机动车中的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在本市规定范围内的道路上行驶。禁止行驶道路的具体范围由市公安局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本决定自2002年8月24日起施行。

  《上海市外地来沪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并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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