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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程装修设计导则

1 总则

1.0.1为提高本市新建住宅的整体质量,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适应广大市民对居住质量、居住环境和内部居住设施的需求,规范全装修住宅的设计行为,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依据《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1)编制,适用于本市高度在100m以下的新建全装修住宅试点工程的套内装修设计。

1.0.3装修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的总体要求,强化建筑设计与装修设计的相互衔接,使室内空间组织和界面处理更趋合理。

1.0.4装修设计应本着标准化、多样化的原则,结合试点工程积极采用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并提高现场装配化程度。

1.0.5装修设计除应符合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一般规定

2.0.1装修设计应编制相应的设计文件,并应符合附录A《装修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2.0.2住宅装修设计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墙面、顶面、地面、内门和门窗套及固定隔断和固定家具的设计;

2.厨房、卫生间及其他功能空间需装修完成的设备和设施设计。

(注:门窗套和固定隔断及家具可根据需要设计)

2.0.3装修设计不得破坏建筑的外立面。

2.0.4装修设计所形成的使用荷载应在结构设计所允许的范围内。

2.0.5装修设计严禁破坏房屋承重结构,且不得在承重墙上随意开洞。

2.0.6装修设计不得破坏竖向管道及井道,并不得改变其使用功能。

2.0.7装修设计采用的模数可参见《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100)的要求。

2.0.8装修设计应符合《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I34)的规定,保护好原有保温材料,并选用有利于节能的材料及设备。

2.0.9装修设计所形成的隔墙的隔声性能及装修设计对门洞宽度与高度的处理,应符合《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的有关规定。

2.0.10当室内空间顶面采用吊顶时,其选材和构造宣有利于吊顶吸音、隔声功能的提高,且吊顶离楼、地面净高应符合《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

2.0.11装修设计所采用的材料应符合《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和室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限量标准的要求,提倡使用可再生使用的材料。

2.0.12有一定重量的饰物、吊灯、吊柜以及其他悬挂物件,均应与建筑物结构安装牢固。

3 功能空间设计

3.1卧室

3.1.1卧室地面宜选用防滑、保温性能良好的材料。

3.1.2儿童居住的卧室墙面宜选用抗污染、易清洁材料。

3.2起居室、餐厅

3.2.1起居室装修设计应根据不同的套型特点合理布置平面,并有利于使用者的个性化装饰布置。

3.2.2无独立餐厅套型的起居室应按照功能分区的原则设置就餐区。

3.2.3起居室、餐厅地面宣选用耐磨、防滑、易清洁、隔声性能良好的材料。

3.3厨房

3.3.1厨房应设计为独立可封闭的空间,可兼顾敞开式使用的要求。

3.3.2厨房设计应根据人体工学原理,合理组织操作流线。

3.3.3厨房应设置操作台,操作台宜采用L型或U型布置。放置灶具、洗涤池的操作台深度不宜小于0.6O m,双排操作台之间净距不应小于0.9Om。

3.3.4厨房应设置吊柜,吊柜的设置不应影响厨房自然通风、采光的指标及厨房内热水器的通风要求。吊柜内的搁物板宜采用可调式设计。

3.3.5厨房应设置包括洗涤池、灶具、排油烟器及热水器。当预留冰箱、微波炉、电饭突、洗碗机或消毒柜的位置时,应设相应的接口装置,可参见附录B《住宅功能空间设施与设备配置表》第B.O.1条的要求。

(注:热水器可根据情况安装在服务阳台上)

3.3.6采用嵌入式下进风灶具时,其下部柜体应设计进风百叶。

3.3.7厨房门下部应设通风百叶或宽度10-12mm的门隙。

3.3.8装修设计严禁移动燃气立管及燃气表具。

3.3.9厨房地面应选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顶面、墙面应选用防火、抗热、易清洁的材料。

3.4卫生间

3.4.1卫生间应设置洗脸盆、浴缸(淋浴池)和座便器,并宜为照护老人、残疾人和儿童使用时留有余地,并配置相应设施,可参见附录B《住宅功能空间设施与设备配置表》B.O.1条的要求。

3.4.2套型内只有单个卫生间肘,宜采用带前室的卫生间。

3.4.3装修设计不应影响卫生间自然通风、采光的指标,并应为使用后的管道维修提供方便。

3.4.4卫生间若采用洗面化妆台时,化妆台长度不宣小于1.00m。

3.4.5卫生间门下部应设通风百叶或宽度10~12mm的门隙。

3.4.6卫生间地面应选用防滑、耐湿、易清洁的材料,且应向排水口倾斜,坡度不应小于0.2%。

3.4.7卫生间墙面和吊顶应选用不易结露、方便清洁的材料。

3.4.8洗衣机不宜放置在潮湿环境中。

3.4.9当设洗衣房时,宜配置工作台及储物柜,预留洗衣机和干衣机的位置,并设相应的接口装置。

3.5走道、贮藏空间

3.5.1当有户内楼梯时,其设计应符合《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的有关规定。

3.5.2当走道内设有踏步时,应配夜间照明设施。

3.5.3走道地面宣选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

3.54贮藏空间应合理布局、方便使用。

3.5.5设有贮藏室时,宜采用可进入式设计,无自然或机械通风的贮藏室应设置通风百叶。

3.5.6贮藏室墙面宣选用防霉材料。

3.5.7壁橱门宜设通风百叶。

3.6阳台、露台

3.6.1阳台与露台的装修设计应保证栏板或栏杆的安全高度。

3.6.2阳台地面应选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且应向排水口倾斜,坡度不应小于0.2%。

3.6.3封闭式服务阳台设计不应影响厨房对外自然通风。

4 设备设计

4.0.1装修设计应在土建设备设计的基础上积极使用推荐技术(可参见附录C),以满足住宅设备各系统的功能有效安全运行、维修方便等要求。

4.0.2无集中热水供应的住宅装修设计时应布置热水管。当采用容积式热水器时宜配置热水回水管及回水循环泵。

4.0.3热水管应有补偿管道伸缩的措施。

4.0.4水嘴宣采用陶瓷密封芯片。

4.0.5座便器的一次冲洗水量不应大于6L。

4.0.6空调送风不应直对居住人长时间停留的位置。

4.0.7卫生间宜配置采暖设施。

4.0.8设有空调的主要居住空间宣有新鲜空气补充措施。

4.0.9设有竖向风道的厨房、卫生间和洗衣房应设通风设施与竖向风道连接,并应采取防止回流的措施。

4.0.10燃气热水器、排油烟器应分别设置专用废气排放管,其布置应有利于废气排除,严禁人为造成排气不畅,热水器废气排放管安装要防止凝结水的倒流。

4.0.11空调与通风设备应选用低噪声的环保设备,噪声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II8)的要求。

4.0.12装修设计应根据不同空间的使用要求合理设计户内照明点,并宣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设备。照明质量应符合《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I33-90)的有关规定。

4.0.13卫生间洗脸盆、浴缸、座便器、净身盆及洁身器的金属器件应与卫生间内的辅助等电位接地端子箱可靠连接。

4.0.14电源插座及插口在符合《住宅设计标准》的基础上,可参见附录B《住宅功能空间设施与设备配置表》B.0.2条的要求。

5 防火

5.O 1套内装修设计不得减少原套型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减小疏散走道设计所需的净宽度和数量。

5.0.2装修设计应根据建筑分类及不同使用部位选择相应的燃烧性能等级的材料。应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第3.2.1条和第3.3.1条有关住宅的要求执行。

5.0.3胶合板不得用于顶棚装修材料;厨房的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厨房和卫生间不得使用塑料等可燃材料。

5.0.4装修设计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5.0.5对于使用管道煤气的厨房,可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探测器。

5.0.6功率在10OW以上的灯具应采用瓷质灯座。照明灯具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材料,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5.0.7住宅套内的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商品房建筑面积复测及投诉处理规定的通知》(沪房地权[1999]06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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