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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本市住宅工程中暂停采用夯桩桩基的通知

《关于在本市住宅工程中暂停采用夯桩桩基的通知》
(根据沪建研[2004]261号修正)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因受本市地质条件的限制,采用夯扩桩桩基的住宅工程质量难以有效控制,部分工程已产生质量问题。为确保住宅工程质量,经研究,决定在本市住宅工程中暂停采用夯扩桩桩基,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尚未施工的住宅工程一律不得采用夯扩桩桩基。
  二、对正在采用夯扩桩进行桩基施工的住宅工程,必须加强质量检测和监督。

1.必须按桩总数的1%并不少于3根桩的数量做工程桩静载荷试验,以检测设计单桩承载力。
2.必须按桩总数50%的数量做桩的“低应变动测”,并视情况扩大动测范围,以检验桩身的完整性。
3.达不到设计要求不得进行下一步的施工。住宅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把关。

  三、采用夯扩桩桩基已竣工的住宅,建设单位或受委托负责的管理单位应加强房屋的沉降观察。
  四、本市设计单位应在本通知发布后一个月内组织一次自查,结果报市质监总站。
  五、其它多层民用建筑应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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