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城管、市容监察部门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予以告知、引导、护送的工作规定》的通知
沪建管[2003]660号
市市容监察总队,各试点区城管大队、各区县市容环卫局:
现将《上海市城管、市容监察部门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予以告知、引导、护送的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二OO三年九月一日
上海市城管、市容监察部门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予以告知、引导、护送的工作规定
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府[2003]67号),结合城管执法工作实际,特对有关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予以告知、引导、护送的具体工作规定如下:
一、试点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城管部门)和市、区县市容监察总、支队(以下简称市容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予以告知其受助权利,引导、护送其向救助站求助。
二、被告知、引导、护送的人员必须符合《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三、城管、市容监察部门在日常管理、社区巡访、街面巡逻过程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向其发放由民政部门制定的《告知单》,书面告知其符合救助条件的可前往救助站求助。救助对象系文盲或无法正常阅读的,则应当将《告知单》内容口头逐一告知。
四、城管、市容监察部门对上述救助对象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员,应当提供引导、护送其至救助站的帮助。
五、告知、引导、护送救助对象前往的救助站,以救助对象发现地为主。若该区县无救助站或暂时不能容纳的,应当向市救助站提出,由市救助站安排。
六、城管、市容监察部门护送救助对象,护送单位应当填写《流浪乞讨人员送达签收单》,救助对象应在注明“本人请求救助”的救助意愿栏内签名。城管、市容监察部门护送救助对象至救助站后,应当将《流浪乞讨人员送达签收单》交由救助站工作人员签收、盖章,《流浪乞讨人员送达签收单》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备查。
七、城管、市容监察部门应认真做好告知、引导、护送救助对象的统计工作,城管部门的统计数据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市容监察部门的统计数据由市市容监察总队统计汇总,并报市市容环卫局。
附件:
1.流浪乞讨人员送达签收单
2.告知、引导、护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情况季度统计表
3.本市救助管理站地址、电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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