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沪建建[2003]617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各工程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建材生产、经销单位:
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并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沪府[2003]65号),现公布《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二批),请按照执行,具体实施和监督工作由上海市建筑材料发展应用管理办公室负责。
有关执行中情况请与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OO三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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