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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本市散装水泥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本市散装水泥的意见
沪建建[2002]813号

各有关单位:
  发展散装水泥是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进度,降低工程造价和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
  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散装水泥使用率是衡量一个城市环境质量和建筑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上海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重要举措之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和国家经贸委《散装水泥发展“十五”规划》,现就进一步加快发展本市散装水泥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提高散装水泥使用率为目的,以上海城市建设和管理新一轮发展为契机,抓住黄浦江两岸综合开发和“一城九镇”建设的机遇,以在全市范围内新开工工程限制现场搅拌和预制混凝土构件厂、混凝土砌块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为抓手,加快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散装水泥。加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征收力度,推动本市散装水泥装备、技术、设施、管理水平的进步,实现本市散装水泥新一轮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发展目标
  (一)散装率:本市散装水泥生产率保持85%以上。
  (二)使用率:从2002年起每年提高10个百分点,至2005年全市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80%。
  三、散装水泥管理
  上海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在国家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散办”)及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在上海市散装水泥工作协调小组指导下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县)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散办”)按市散办的相应职责,负责本地区散装水泥工作,业务上受市散办指导。
  上海市散装水泥工作协调小组及相关委、办、局,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参与本市散装水泥推广发展的协调、管理工作。
  四、散装水泥使用
  (一)工程建设单位和承接本市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应配备相应规模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设施、设备,暂不能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应配置工程预算水泥使用量的散装水泥设备。
  (二)2003年7月1日起在本市外环线内、郊区(县)政府所在镇和“一城九镇”内的建设工程(包括市重点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和散装水泥;其他城镇应积极准备,至2003年12月31日起所有城镇区域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三)预拌混凝土搅拌站、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砌块生产企业和二、三级预制混凝土构件厂等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其他制品生产企业到2003年1月1日起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四)持有进沪水泥“准用证”的外省市企业进沪水泥散装率2002年应达到15%,以后每年提高15~20个百分点,至2005年达到70%以上,作为“准用证”年检考核条件之一。
  五、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管理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为限制生产、使用袋装水泥,鼓励生产、使用散装水泥,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颁发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和市财政局、市建委印发的《上海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沪财建[2002]111号)的有关规定,市、区(县)散办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征收和管理。
  (一)各级散办要加大对本市水泥生产厂销售袋装水泥征收专项资金的征收力度和拖欠专项资金及逾期贷款的催缴、催还力度,对拒不缴纳专项资金、长期拖欠贷款的单位,应当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追缴、追讨。
  (二)根据国家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地方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征收,也可委托其他单位代征”的规定,市散办可委托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等单位,对使用水泥的建设工程项目及预制混凝土构件厂和混凝土砌块生产企业等单位,按规定征收专项资金。
  各区(县)散办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专项资金代征单位,加大向袋装水泥用户征收专项资金的力度。
  六、散装水泥监管
  (一)混凝土搅拌站、构配件生产厂、预拌砂浆、混凝土砌块、矿渣微粉等生产企业及施工现场使用散装水泥的检查工作主要由市散办、市建筑材料质量监督站、市安质监总站等部门具体负责。对违反使用要求的由各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市、区(县)散办应会同技监、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散装水泥质量、计量、环保等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致使质量不合格、计量不准确、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由各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者依法处理。
  (三)本市散装水泥生产、中转、混凝土搅拌站、构配件、预拌砂浆、混凝土砌块、矿渣微粉等生产企业,应按国家及本市统计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企业所在市、区(县)散办报送统计报表,区(县)散办将统计汇总报市散办,市散办将统计汇总及情况分析,报送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和国家散办。对不按规定上报统计报表的单位,由市、区(县)散办责令限期改正,二次未报的,按《统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经华东地区散装水泥工作协调会商定,凡有进沪水泥的外省市水泥生产企业,必须按月向所在省散装水泥办公室报当月进沪水泥散装量及包装量。由各有关省的散办协助汇总后寄上海市散办。
  (五)市散办会同水泥协会、混凝土协会,加强对水泥交易分中心和商品混凝土交易分中心的工作指导,提高进场交易率,做好服务工作。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
二OO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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