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度的通知
沪建建[2003]605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市建设行业岗位考核中心、市建设安全协会:
为提高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工程建设监理规范》和本市实际情况,决定从2003年10月1日开始,在本市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同时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进行监理。
二、监理单位工程安全监理的职责:
(一)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审查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其实施;
(三)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组织施工;
(四)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每月向工程受监安监站报告工地安全生产情况。
三、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应参加安全监理业务培训。
四、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应按规定对容易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工序和部位进行旁站监理。
五、本市对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业绩实行考评,作为年检或注册的依据。
六、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由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安全监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由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会同建设教育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OO三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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