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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地施工扬尘控制若干规定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地施工扬尘控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建建[2003]504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各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建设工地施工扬尘控制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OO三年八月八日

上海市建设工地施工扬尘控制若干规定

  为使上海市文明工地创建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切实做好建设工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控制建设工程中的扬尘污染,特规定如下:
  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责任制,组织开展创建环保型工地活动。
  二、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环境保护措施、有控制施工扬尘的专项方案,并经企业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三、建设工程必须按《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商品)砂石的通知》(沪建建[2002]656号)使用商品混凝土和商品砂浆,限期淘汰现场砂石料堆场和砂浆拌机,减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源。
  四、建设工地的施工污水、泥浆必须设置三级沉淀排放设施,并由专人负责定期清除,杜绝随意排放。
  五、运输建筑材料、垃圾和泥土等车辆,在驶出建设施工现场之前,要做好冲洗、遮蔽、清洁等工作,防止建筑垃圾、泥土的散落,污染周边环境。
  六、暂时不能运出建设工地的土方,必须采取采用集中堆放、压实、绿网覆盖等有效措施,减少泥土裸露时间和裸露面积,防止泥土粉尘污染。
  闲置六个月以上的现场空地,必须进行简单绿化处置。
  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主要运输通道必须作硬化处理,铺设不小不10公分厚的钢筋混凝土路面,鼓励采用黑式路面方案。
  八、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任何易生尘埃的物料、物料堆必须实施有针对性的扬尘控制措施。
储存二十包以上水泥等易生尘埃的物料时,必须建不透风的储藏屋或水泥库。
  九、建设工地应根据气候变化的条件,按实际情况实施必要的洒水制度。在对楼层、脚手架、高处平台等清理建筑残渣或废料时,应采用洒水并吸尘的措施,禁止采用简单的翻竹底笆、板铲拍打、空压机吹尘等手段。
  十、一般拆房工程,必须实施围档闭封施工作业,对废物尘埃的扬尘控制必须有洒水等针对性的措施。
爆破工地外围三十米内都要洒水喷湿,禁止在强风信号作出时实施爆破作业。
  十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得使用有明显无组织排放尘埃的中小型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设备。施工机械在挖土、运土、堆土作业时必须符合场尘控制的要求。
  十二、在建设工程中应组织石材、木制半成品进入施工现场,实施装配式施工,减少因切割石材、木制品加工所造成的扬尘污染。
  十三、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建设工地施工扬尘的管理。各级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现场监督。
  十四、对违反本规定的施工单位,市建委将依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五、本规定由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六、2003年10月1日起,本市中环线以内的建设工地实施本规定;2004年6月1日起,本市外环线内的建设工地实施本规定;2005年1月1日起全市所有建设工程均实施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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