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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察人员行为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察人员行为准则》的通知

沪建管(2000)第070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现将《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察人员行为准则》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所属城市管理监察部门遵照执行。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000年十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察人员行为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察人员(以下简称监察人员)的执法行为,建设一支有文化、有道德、讲文明、守纪律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察队伍,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执法活动中,监察人员着装必须整齐,符合标准;必须规范佩带执法识别标志,携带执法证和与执法工作有关的证件。

  第三条 监察人员仪表应遵守下列规范:

  (一)男同志不准留蓄长发、胡须、大鬓角、长指甲,女同志不准长发披肩、浓装艳抹、染指甲、留长指甲。

  (二)监察人员在工作时间内不准戴项链、戒子和挂耳环等首饰。不准在识别服上佩挂各种饰物和围巾。

  (三)穿戴识别服必须扣紧纽扣和拉紧拉链,识别帽冠戴端正。不准松扣敞怀和内衣露出外套。

  (四)在行走巡逻时不准背手、携手、搭肩、挽臂,驾车巡逻时不准超载乘坐。

  (五)在公共场所站立执勤时,监察人员应挺直,不准躬背、倚墙、倚树。

  (六)在公共场所执勤时,要注意举止文明端庄。不应出现有碍文明、卫生的不雅之举,不准嬉笑打闹。

  第四条 巡逻执勤过程中,监察人员必须遵守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执法规定,严禁单人巡逻执法,严禁酒后巡逻执法。

  行走巡逻中,两人可并行,也可前后;三人以上行走巡逻必须列队,并保持队伍整齐和体现良好的精神面貌。

  驾车巡逻中,必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遵守交通通行讯号;必须自觉遵守环保鸣号限制规定。

  第五条 在执法活动中需对违法违规当事人采取行政措施或处罚时,应遵守举手敬礼--出示执法证件--指出违法违规行为--宣读法规规章依据--明确处理意见--开具处罚单或者执法文书--告知违法违规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责令并督促立即整改或者限期改正的文明执法程序。

  第六条 在执法监察、来访接待、接听电话等公务活动时,监察人员或者接待人员应使用普通话对话和解说,并做到语言文明、规范。在开具处罚单或者执法文书时,要做到用字规范,书写清晰工整。

  第七条 要做到文明执法,严禁嘲弄、漫骂、扯拉和武力伤害违法违规当事人。如遇被执法者情绪激动拒不接受处罚或者不明真相的路人围攻时,在随时作好正当防卫的前提下,应及时呼叫同队领导和队友增援,并同时呼叫公安干警协助处理。

  第八条 监察人员要加强日常政治思想和法律知识学习,严格执行廉政规定,做到廉洁自律,不吃拿卡要;在执法过程中应遵循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做到不越权行事、不徇私舞弊、不玩忽职守。

  第九条 监察人员要坚决维护法律和法规的尊严,要敢于同损害法律和法规的现象和行为进行斗争,做到见义勇为。

  第十条 监察人员始终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在执法活动中主动热诚地为人民群众做好事,争做人民群众信得过的监察人员,树立自身良好的社会形象,为维护监察队伍的整体荣誉做贡献。

  第十一条 本准则从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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