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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交通卡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交通卡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建研(2000)第0190号

市公用局、市市政局、市城投总公司:

  为规范本市公共交通卡的使用,现将《上海市公共交通卡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二000年四月三日

上海市公共交通卡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公共交通卡的使用,改善公共交通消费结算方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公共交通卡的个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和纳入公共交通卡系统的单位。

  第三条 持卡人乘坐设有公共交通非接触式集成电路卡收费机(以下简称收费机)的公共汽(电)车、地铁、轮渡、出租汽车、轻轨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可使用公共交通卡。

  第四条 公共交通卡的使用管理遵循统一制作、集中结算、规范操作、便利用户的原则。

  第五条 具备运用公共交通卡系统条件的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纳入公共交通卡系统。

  新辟的公共交通在规划建设时应同步纳入公共交通卡系统。

  第六条 上海东方交通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卡公司)负责公共交通卡的制作、发售、充资和回收。

  交通卡公司应按照便利用户的原则,设置服务点或委托其他单位代理公共交通卡的发售、充资和回收业务。

  第七条 公共交通卡实行集中结算。交通卡公司负责中央结算系统的运行和集中结算,各公共交通行业票务结算中心负责本行业公共交通卡使用信息的汇总,纳入公共交通卡系统的各个运营单位负责受理公共交通卡的日常使用。

  各行业票务结算中心和运营单位应按日进行公共交通卡交易数据的采集、汇总和传送工作。

  第八条 各行业票务结算中心和运营单位负责各自设备和设施的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和更新管理,保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 纳入公共交通卡系统的运营单位应当在交通工具上或运营场所设置醒目的公共交通卡使用标志。

  设有收费机,但运营单位或其工作人员拒绝持卡人使用公共交通卡的,持卡人本人可以拒付本次交通费用。

  收费机发生故障,使用公共交通卡的出租汽车乘客可以免付起步费,乘坐其他交通工具的持卡人本人可以免付本次交通费用。

  第十条 公共交通卡储值余额不足支付一次交通费用的,除乘坐出租汽车情形须用现金补足差价部分外,乘坐其他交通工具的持卡人可透支使用一次,透支额在充资或退卡时扣除。

  储值余额为零的,持卡人不能透支。

  第十一条 公共交通卡储值余额为零或已发生透支的,持卡人应及时充资。充资间隔时间超过2年,持卡人需继续使用该公共交通卡的,应先到充资点办理续用手续。

  第十二条 公共交通卡发生故障,持卡人可到指定回收点进行检测。经检测无法继续使用的,指定回收点视下列情形办理换卡:

  (一)非人为原因损坏的,在受理换卡手续后的第5个工作日,按中央计算机显示的储值数据予以换卡;

  (二)人为原因损坏的,持卡人需购置新卡,指定回收点在受理换卡手续后的第5个工作日,按中央计算机显示的储值数据换给新卡。

  第十三条 持卡人可持性能完好的公共交通卡到指定回收点办理退卡。公共交通卡储值余额小于和等于10元的,当场办理退卡退资;大于10元的,在受理退卡手续后的第5个工作日,按中央计算机显示的储值数据予以退卡退资。

  第十四条 持卡人应规范使用公共交通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交通卡及其系统从事违法活动。

  公共交通卡不记名,不挂失,持卡人应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各充资点提供持卡人对所持有的公共交通卡交易情况、储值余额等信息的查询和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 公共交通卡系统建设、交易结算、服务代理的未尽事宜,由交通卡公司与各行业结算中心、运营单位、各类代理服务点通过协议方式具体约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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