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 动态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沪建建(99)第024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标(1999)1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将[沪建建(94)第0592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原第四条“单项材料差价调整,是由承发包双方按照发布的市场指导价,在规定的上下浮动幅度内商定价格并进行单项调整”,现修改为“单项材料差价调整,由承发包双方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参考发布的市场指导价商定后进行”。
二、原第五条“市场指导价由市定额管理总站依据届时的市场价格进行综合取定,并规定浮动幅度范围,按月发布。”现修改为“市场指导价由市定额管理总站依据届时的市场价格进行综合取定,按月发布。”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其他条款不变。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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