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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装饰装潢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装饰装潢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

沪建建(99)第0309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各专业公司:

  为加强本市建筑装饰装潢工程文明施工管理,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潢、修缮、安装及其相关专业技术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工程发包单位)、监理公司均应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负责本市装饰装潢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建立文明施工管理责任制

  (一)总包单位应当对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负直接责任,建设单位负全面管理责任。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包括文明施工管理在内的诸方面实施监理。

  (二)开工前,总包单位应与各分包单位制定有关文明施工管理责任的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三)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应建立由各分包单位参加的施工管理协调小组,负责协调、检查、解决施工中的质量、安全、防火、工地卫生管理等问题,确保责任制的落实。

  (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房屋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确保在装潢、修缮施工中原房屋结构不受人为损害,周围环境不受污染。

  四、围栏与围档封闭要求

  (一)围档封闭须符合下列要求:

  1市区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的沿街范围内,围栏高度不低于2.5米。其它路段围栏设置高度不得低于1.8米。

  2内环线外通向市区的主要干道、国道及郊县地区主要干道、主要景点、工业、商业、居民密集区域工地的围栏高度不低于2.5米。

  3内环线外的地区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各区县可结合实际需要,规定本地域内的实施范围及要求,报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备案。

  4围栏应采用硬质不透明材料作连续、坚固的全封闭围护;出入门应封闭严密,并在其相邻的围栏上或门柱上悬挂标明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名称的铭牌,铭牌书写必须规范、工整。

  (二)围档封闭须符合下列要求:

  1在本通知规定的实施范围内施工的房屋外立面装饰、装潢、修缮工程,在执行围栏规范的前提下,超出围栏高度以上的部分必须实行全封闭围档施工;围档上端必须超出作业面高度1.5米。

  2围档封闭应使用整洁、无破损并符合规范要求的绿色密目安全网,做到张挂挺直,无漏挂和脱落现象。

  五、施工场地管理要求

  (一)开工前,各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绘制管理网络和现场平面布置图,在平面图上标明各施工单位的食堂、宿舍、厕所、办公室和各种材料分类堆放、仓库、配电箱、消防用水、消防器材等所在位置。

  (二)工地内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施工区域和非施工区域(生活办公区域)应严格分离,做到人行、车运通道畅通。

  2必须设置连续畅通的排水沟、管、槽。

  3与城市地下排水管道的交接处必须设置沉淀池,严格做到二级沉淀排放,禁止将泥浆、污水直接排入城市市政下水道。

  (三)邻近有居民住宅、医院、疗休养院(所)的工地,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和本市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低噪声施工。夜间施工必须经本市环保管理部门批准。

  (四)施工单位必须在各自的施工范围或层面实行挂牌施工。挂牌应标明施工单位名称、承包区域和内容、施工管理负责人姓名、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卫生管理责任人姓名。挂牌须安置在醒目处,并做到规格统一,书写规范、工整。

  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办公室应悬挂项目施工分布图,并标明各施工单位的名称。

  (五)施工现场应张贴、悬挂醒目的宣传标语,起到质量、安全、文明等宣传、警示效果。

  六、施工管理要求

  (一)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质量、安全报监手续,并提供报监所需资料,递交分包施工企业名册和施工安全的书面保证措施。

  (二)接转使用土建结构施工阶段的全部安全设施(含脚手架),接转使用单位应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由双方单位负责人办理书面移交手续并签字备案,重新挂牌投入使用。

  (三)施工前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应按规定发放胸卡,胸卡须注明施工单位名称、工种、职务和姓名。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佩卡上岗。

  (四)施工现场项目部应建立健全综合治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环境卫生、卫生防疫、防火管理、宣传教育七大系列的内业资料以及现场施工管理日记。

  七、质量管理要求

  (一)在装饰、装潢、修缮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行政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施工。

  (二)施工中对原结构需要作一般改动时必须征得原设计部门审核批准,并制定加固补救措施;改动特殊部位或承重部位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施工中应加强成品的保护工作,施工单位应订立责任措施;交叉施工阶段,上下道工序的双方要派人实施现场监护,确保上道工序的成品不受损坏;对易被撞击和磨损部位的成品,应采取包扎、辅垫等保护措施,避免损坏。

  八、安全管理要求

  (一)对施工现场的洞口、临边、电梯井道的各类安全围护设施以及各类脚手架、机械设备、用电装置必须严格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包单位应加强对使用过程的日常检查监督。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规范的围护、机械、电器等设备或设施。

  (二)严禁擅自拆除脚手架的拉结点和受力杆件。确需拆除或开口的,必须实施报批制度,在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并得到本单位有关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在重点部位如电梯井、采光井、天棚内以及其它特殊部位搭设各类脚手架,应事先由搭设单位制定搭设方案,并经使用单位认可。重点部位脚手架必须落实专人负责搭设和拆除,必须严格执行报批验收制度,必须由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使用。使用单位应加强日常检查和维护。

  (四)施工用移动式操作平台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设计,移动式的高凳和马凳制作与使用必须确保安全可靠。

  (五)进行悬空作业或高空作业时,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保险带,保险钩应紧扣在坚固物上。作业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委派专人实行现场监护。

  (六)施工临时用电应严格执行JGJ46-8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1工地应实行三相五线制的保护接零系统。使用公用电网的应按供电部门要求实施接零和接地保护。

  2施工机具和手持移动电具,必须实施二级漏电保护,末端漏电保护的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0.1S。

  3严禁使用各类木质配电箱、家用塑料拖线板。电箱必须有门锁,箱内电器装置要匹配。

  4工地中电源线应按规范架设。潮湿环境必须使用安全电压。

  (七)进行有毒有害化合物体、溶剂、试剂、气体作业时应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应配备和发放专用的职工劳动防护器具和用品,操作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必要时对作业区内有毒有害浓度进行测定。要加强作业区域的通风并落实专人监护。

  九、环境管理要求

  (一)总包和各分包单位必须制定和完善施工工地的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度,明确生活办公区域和施工现场具体管理责任人,同时要加强日常的检查和评定,确保工地环境处于良好状态。

  (二)生活办公区域内应设立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堂或集装箱式流动食堂,必须持有市或区疾病控制中心核发的卫生许可证,严禁搭设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简易食堂,严禁无饮食作业健康证件的人员从事食堂工作。对无条件建立食堂的,应与持有卫生许可证的饭菜供应店或单位食堂实行合同供餐,不得向无证摊贩购买饭莱。

  (三)生活办公区域内应设置符合标准的职工宿舍,做到工具、物品堆放有序,并保持日常的干净整洁。宿舍内应安置标准床铺,每间宿舍就寝人员不得超过八人。严禁职工在宿舍内烧煮食物,严禁在施工现场留宿外来人员。

  (四)生活办公区域和高层作业区域应设置符合卫生标准的厕所,并落实专人保洁,做到清洁卫生。对无条件建立厕所的,应用租用的方法解决职工用厕。

  (五)生活办公区域和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生活垃圾箱和建筑废料垃圾箱,并做到集中堆放,及时清运。建筑废料垃圾的处置必须服从渣土管理部门的管理。严禁生活垃圾和建筑废料垃圾混堆。

  十、防火管理要求

  (一)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应建立有各分包施工单位参加的工地防火领导小组,建立工地的防火管理网络和管理制度,建立义务消防队伍。

  (二)根据工地的施工内容和现场分布情况,应按照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配齐和配足各类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必须由专人管理,并对其造册,确保消防器材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三)加强施工区域内的防火管理。

  1施工区域内严禁吸烟。

  2各类易燃易爆物品和材料必须存放在危险品仓库,仓库位置应远离作业区;在同一工地内施工的各施工单位的危险品仓库必须集中安置,并建立管理制度和实行专人管理。各类仓库内严禁搭设床铺并住宿。

  3现场必须按规定设置醒目的防火警示标志。作业场所必须做到当天施工当天清理,消除火险隐患。

  4严格动火审批制度,动火时要坚决执行现场专人监护,采取隔离、围档等有效防火措施。在焊割施工时,严禁同时进行有高浓度易燃气体挥发的物品作业施工(如:大面积涂刷香蕉水、蜡克、685、聚脂漆等)。

  5装饰装潢和修缮国家重点保护房屋和图书馆、博物馆等,一律按一级动火要求审批。

  十一、市、区(县)两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装饰装潢和修缮工程文明施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经教育不改的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应依法予以处理。

  十二、各施工企业及其上级主管单位要认真贯彻本通知要求,并教育职工自觉遵守文明施工与管理的各项规定,为维护和树立企业、工地的良好形象作出贡献。

  十三、本通知未列述的其它规定,按已颁布实施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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