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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建设部关于开展换发建筑工程 设计资质证书工作的通知


转发建设部关于开展换发建筑工程 设计资质证书工作的通知

沪建建(99)第0325号

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

  现将建设部建设(1999)9号《关于开展换发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换证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开展换发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工作的通知

建设(199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进一步深化勘察设计行业体制改革,清理整顿勘察设计市场,优化勘察设计队伍结构,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与水平,推进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制度的实施,建设部决定,今明两年在全国范围内首先换发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其他行业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换证工作将按统一部署逐步开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一、指导原则

  这次换证工作的指导原则是:有利于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体制改革;有利于工程勘察设计队伍结构调整及总量控制;有利于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和质量;有利于强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法律责任;有利于统一、开放、公平、竞争有序的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形成。

  二、工作目标

  通过换证,使目前全国具有各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按新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要求,在工程设计综合能力,技术骨干力量(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及设备(包括计算机及网络)配备,专业设置,抗工程勘察设计风险能力,技术进步及创优秀工程设计,完善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和遵守职业道德等方面符合标准。达到优化勘察设计队伍结构,提高工程设计水平和质量的目的。

  三、换证标准

  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换证标准按新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执行(分级标准见附件一)。凡达不到新颁布的资质分级标准的单位,均实行调整、撤并、降级或撤销等处理(注册结构工程师人员数量,按新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执行)。

  四、换证范围与时间安排

  凡持有甲、乙、丙、丁各级别主专业为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在2000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换证工作。换证工作结束后,各级别主专业为建筑工程设计的旧资质证书停止使用。具体换证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一)1999年5月底完成第一批甲级设计单位换证工作;

  (二)1999年8月底完成第二批甲级设计单位换证工作;

  (三)1999年底基本完成乙级设计单位换证工作,2000年6月底原则上完成丙、丁级设计单位换证工作。

  具体进度将根据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制度的进展情况而定。

  五、换证要求与程序

  (一)申请换证的工程设计单位,必须按《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60号令)和近期将颁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以及新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等有关规定完成自查,符合要求后提出申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部门在完成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整顿并实施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制度后方可办理本地区设计单位换证;

  (三)换证工作程序按《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60号令)中规定的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申报审查程序办理,此次国务院机构改革撤并的部委,可暂按新组建的部门审查报送,进入企业集团的由企业集团报送。

  六、第一批甲级设计单位换证标准和工作安排

申请第一批换证的单位,必须满足新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中甲级设计单位的要求,并具有不少于10名一级注册建筑师和10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一)申报材料内容要求:

  1必须按规定要求全部填写申报表中各项内容;

  2申报时需附原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收费证书、工程设计获奖证书、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证书及技术骨干职称证书复印件;

  3申报材料内容按《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60号令)中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作时间安排:

  11999年3月底前完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有关部委初审工作;

  21999年4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到建设部,邮寄的以到京的邮截为准,过期申报不受理;

  31999年4月底前完成终审;

  41999年5月底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取新证书。

  换证工作由建设部勘察设计司统一领导组织实施,由勘察设计协会配合工作。

  联系人: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市场管理处:方东祥

  联系电话:010-68393759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换证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一

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一、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60号令),结合建筑工程设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中建筑工程设计是指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的总平面设计与单体设计。即建筑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室外工程设计、建筑物构筑物设计、结合城市建设与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设计等,以及上述建筑工程所包含的所有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如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园林绿化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与装修、动力、煤气、道路、消防、保安、通信、防雷、建筑智能化设施等设计内容。

  (三)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边远地区及经济不发达地区如确有必要设置丁级设计资质,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设部同意后方可批准设置。

二、分级标准

  (一)、甲级

  1从事建筑设计业务6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特级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中建筑、结构和其他专业人员各不少于8人、8人、10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3人。

  4获得过近四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优及以上级别评优的优秀建筑设计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不少于3项,参加过国家或地方建筑工程设计标准、规范及标准设计图集的编制工作或行业的业务建设工作。

  5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6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7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二)、乙级

  1从事建筑设计业务4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社会信誉以及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中建筑、结构和其他专业人员各不少于6人、6人、8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1人。

  4曾获得过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优及以上级别评优的优秀建筑设计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不少于2项。

  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6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7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三)、丙级

  1从事建筑设计业务3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工程等级为三级及以上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社会信誉以及必要的经营资本,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2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二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3人(或一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1人),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3人(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

  4有必要的技术、质量、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5计算机数量达到专职技术骨干人均08台,计算机施工图出图率不低于75%。

  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三、承担任务范围

  根据民用建筑的类型和特征等因素将民用建筑分为特、一、二、三级四个等级,划分工程等级的类型及特征详见附表,工业建筑及构筑物的等级分类和特征在各级别资质承担任务范围中表述。各级别设计单位承担任务范围如下:

  (一)、甲级

  承担建筑工程设计项目的范围不受限制。

  (二)、乙级

  1民用建筑:承担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下的民用建筑设计项目。

  2工业建筑:跨度不超过30米、吊车吨位不超过30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跨度不超过12米、6层及以下的多层厂房和仓库。

  3构筑物:高度低于45米的烟囱,容量小于100立方米的水塔,容量小于2000立方米的水池,直径小于12米或边长小于9米的料仓。

  (三)、丙级

  1民用建筑:承担工程等级为三级的民用建筑设计项目。

  2工业建筑:跨度不超过24米、吊车吨位不超过10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跨度不超过6米、楼盖无动荷载的3层及以下的多层厂房和仓库。

  3构筑物:高度低于30米的烟囱,容量小于80立方米的水塔,容量小于500立方米的水池,直径小于9米或边长小于6米的料仓。

四、附则

  (一)几点说明:

  1本标准中各工程等级均以附表所列特征为准划定。

  2“专职技术骨干”系指下列人员之一:

  (1)与分级标准要求相对应的注册师;

  (2)取得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

  (3)从事本专业设计实践10年以上并取得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

  3依据附表不能确定工程等级时,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程等级。

  (二)、本标准自1999年2月1日起实行,以前发布的建筑行业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和其他有关文件中的要求如与本标准有不符之处的以本标准为准。

  (三)、本标准由建设部勘察设计司负责解释。

  附件: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

附件二

关于整顿勘察设计市场和换发建筑工程

设计资质证书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换发资质证书的范围与条件

(一)范围

  本次换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范围,仅限于持有各级主专业为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主营工程设计业务,依法单独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已经执行勘察设计企业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勘察设计行业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的单位和中外合资企业。

  对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执行勘察设计企业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且仍由财政拨付事业费的单位,不予换发资质证书。

(二)条件

  申请换证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已经完成勘察设计市场整顿和质量检查;

  2按要求已经实施了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制度;

  3符合新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地区、部门或单位暂缓办理,不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不予换发新证书。

  二、申请换证单位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是指经特许、考试(考核)合格,并通过执业注册登记,领取执业印章,在该单位执业的人员。

  正在办理执业注册登记,尚未领取执业印章,或挂靠在其他单位执业的人员,不计入换证单位执业注册人员总数。

  三、离退休人员在申请换证单位执业,按有关规定与原单位或新聘用单位正式签定聘用(返聘)手续后,可以计入该单位技术骨干和注册执业人员的总数,但离退休人员数不得超过该单位技术骨干及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1/3,超过部分不予计算。

  四、持有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换发证书,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第一条的要求,实行总量控制,凡一证多用的单位,必须纠正并具体落实到一个实体单位后方可换发资质证书。

  五、持有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科研单位申请换发证书,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的要求外,一个科研院(所)只能设立一个勘察设计单位,只能换发与该院(所)科研方向相同或相近专业的资质证书。证书发给该院(所)从事设计工作的独立法人的实体单位。

  六、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单位换发资质证书,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的要求外,一所高等院校只能设立一个勘察设计单位,实行一院(校)一证制。该单位可以聘任部分教学人员从事勘察设计工作,但应签定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聘任人员不得超过该单位技术骨干的30%,聘任期不得少于2年,聘任期间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七、学会、协会、民主党派等社团组织所属勘察设计单位换发资质证书,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的要求外,一个团体只能办一个设计机构并实行一会一证制,今后对社团组织不再批准成立新的勘察设计单位。

  八、军队所属勘察设计单位换发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有关规定,按照党中央关于军队不准经商办企业的指示精神,由建设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九、勘察设计单位换发证书,不受改企建制后所有制变化的影响,凡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单位,均可按照新的资质分级标准换发资质证书。

  建设部批准的32家进行改企建制试点的大型勘察设计单位的换证工作,将根据改革的具体情况给予支持。

  十、具有专业技术骨干100人以上的甲级勘察设计单位在异地设置的分支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该地区依法经营10年以上,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单位上级同意,并符合新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甲级条件的,可申请独立换发法人资质证书。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分支机构,不换发资质证书,作为总院的办事处,以总院的名义进行设计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不设立独立法人资质的分支机构。

  十一、中外合营勘察设计单位换发资质证书,除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的要求外,在近5年内至少应当完成2项二级以上外资或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并符合新的资质等级条件,方可换发资质证书。

  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领取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也不得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港、澳、台地区与境内合营的勘察设计单位原则上按上述规定办理。

  十二、村镇建设是我国农村发展的长远战略,为提高村镇建设的设计水平和质量,拟修订村镇规划建筑设计专项证书,仅限于村镇范围内使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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