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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在沪施工企业作业分包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在沪施工企业作业分包管理的通知

沪建建(2000)第0098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各在沪施工企业:

  近年来,由于部分施工企业在施工用工管理中违反有关规定,擅自使用社会闲散劳动力,给上海的社会稳定、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施工带来诸多不利因素。1999年,上访催讨工资的民工代表457批计1041人,涉及民工人数9086人,其中98%以上是社会闲散劳动力;共发生重大安全事故69起,死亡人数达74人,其中65%是社会闲散劳动力。

  为进一步整顿本市建筑市场,规范在沪施工企业作业分包管理,有效遏止各类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外地施工企业进沪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设备安装、装饰、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和其他专业工程的施工企业,在确需作业分包时,应当使用具有本市施工企业资质或外省市施工企业经批准获得承接业务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提供的作业分包,不得使用社会闲散劳动力。

  二、提供作业分包的成建制施工企业,其从业人员应来自该企业注册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招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人员。

本市施工企业如招用外地的施工劳动力,应按本市有关外来人员招用规定办妥手续,并报企业资质管理部门备案。

  三、外地施工企业按规定领取建设施工企业进沪施工许可证和建设施工企业进沪施工经营手册后,方可按核定的经营范围在沪开展业务。

  四、作业分包供需双方应按国家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力义务关系,并经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实施。

  五、外地进沪施工企业应以企业自有施工队伍组织施工,因建设工程工期等原因,确需对外作业分包的,应按沪建建(95)第0114号文第八款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从2000年6月1日起,对在沪成建制施工企业中的外省市施工作业人员,实行一人一证的“工作单位记录证”制度。无“工作单位记录证”者不得进入本市建筑市场。

  七、在沪施工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处理结果将作为企业年检(年审)及综合考评的依据。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二000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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