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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关于开展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沪建建(99)第0105号

各勘察设计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根据建设部《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定》(试行)和市府(93)8号《关于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文件的精神,在97、98年第一轮继续教育基础上,经研究,决定从今年起对本市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新一轮继续教育。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管理

  市建委教育科研处、市建设党委干部处共同负责继续教育的归口管理。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有关组织工作。具体培训委托市勘察设计协会实施。

  二、继续教育对象和要求

  在沪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均须参加相应层次的继续教育。各单位根据继续教育工作具体安排,有计划、分层次安排设计人员参加,年参加培训人员不得少于单位应参加培训人员总数50%,每两年完成一次全员继续教育。

  三、继续教育内容和时间安排

  本轮继续教育采取学术讲座和培训班等形式。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1.政府行政管理法规、规章和有关要求;

  2.设计规范、规程和标准;

  3.新技术发展;

  4.设计中常见病分析;

  5.职业道德教育。

  继续教育工作按不同专业和要求分期分层次进行,具体教学内容和时间安排由市勘察设计协会另行通知。

  四、考核

  勘察设计单位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将作为单位资质年检和综合考评的依据。继续教育考核合格人员,其继续教育内容记录在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上,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评聘职称、职务和必要条件。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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