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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在沪勘察设计单位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在沪勘察设计单位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建建(99)第0931号

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

  现将《上海市在沪勘察设计单位综合考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在沪勘察设计单位综合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勘察设计市场的管理,提高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质量、技术和管理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本市、部属和外省市进沪单位。

  第三条 综合考评是指对在沪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质量、经营行为、科学管理、精神文明建设和规范服务等五方面的内容进行综合考评。

  第四条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在沪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综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在沪勘察设计单位综合考评工作。

  第五条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是实施综合考评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场办)负责具体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综合考评每年组织一次,考核期为当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在沪勘察设计单位依据本办法认真做好自评工作,并于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填好《勘察设计单位综合考评评分表》,附上有关证明材料报送市场办,由市场办结合有关管理部门的考核材料进行综合考评。

  第七条 考评采用综合得分制,内容包括质量考评分、经营行为考评分、科学管理考评分、精神文明建设考评分和规范服务考评分。

  第八条 勘察设计质量考评分:

  (一)勘察设计文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合同等要求,深度满足相应阶段技术要求,全部合格得20分,其中经市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站检查被评为优良的,每个项目加10分。经整改合格的,每个项目扣10分;被评为不合格的,每个项目扣20分。

  (二)本年度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得30分,二等奖得20分,三等奖得15分;获国家级勘察设计奖金奖得30分,银奖得20分,铜奖得15分;获部、市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得20分,二等奖得15分,三等奖得10分;获部、市级勘察设计奖一等奖得15分,二等奖得10分,三等奖得8分,表扬奖得5分;获部、市级勘察设计专业奖一等奖得8分,二等奖得6分,三等奖得4分,表扬奖得2分。(如获奖项目/专业由几个单位合作完成,得分按各单位实际完成工作量分配。如同一项目同时获勘察设计奖和专业奖,按得分高的计分,分数不累加)。

  (三)每完成一项国家标准化工作,主编单位得15分,参编单位得5分;每完成一项部、市级标准化工作,主编单位得10分,参编单位得3分;每完成一项建筑产品标准设计,主编单位得5分,参编单位得2分;如有其他获奖项目,得分参照本条第二项。

  (四)CAD施工图出图率:甲级单位达到90%,乙级单位达到80%,丙级和专业/专项单位达到70%的得10分;未达到指标的每降低10%扣5分。

  (五)由于勘察设计不当原因造成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的,每次扣20分;30~50万元的,每次扣30分;50万元以上的,每次扣50分。

  第九条 经营行为考评分:

  (一)按时办理经营手册和合同登记手续的得20分;不按时办理的每项扣10分。

  (二)按时上报统计报表的得20分;未按时上报的扣20分。

  (三)按规定承接勘察设计任务的得20分;越级或超范围承揽任务的每起扣20分。

  (四)出卖单位资质证书、图签和出图章或出卖个人执业资格证书、证章的每起扣20分。

  (五)违反招投标规定或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揽任务的,每起扣20分。

  (六)擅自委托外单位人员搞勘察设计的每起扣10分。

  (七)勘察单位认真执行安全制度,现场安全措施完备的得10分;发生生产事故的每起扣10分。

  (八)人均产值5万元以下,每满一万元得1分,5万元以上至10万元,超过5万元部分,每满一万元加2分;10万元以上,超过10万元部分,每满一万元加3分。

  第十条 科学管理考评分:

  (一)获得部、省(市)颁发的全面质量管理合格证书的得20分;初验达标验收合格的得10分;未按规定要求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的扣20分。

  (二)严格执行校审制度并有质量审校单的得10分;未进行校审的扣10分。

  (三)按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每项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进行综合评定、填写等级评定表的得10分;未实施的扣10分。

  (四)勘察设计文件、资料归档齐全的得10分;不齐全的扣10分。

  (五)实施GB/T19000 idt ISO 9000系列标准、通过第三方认证的得20分。

  第十一条 精神文明建设考评分:

  (一)获得市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得30分,获得委、办、区、县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得20分。

  (二)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建立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的得10分。

  (三)遵守财务纪律、执行财务制度、依法纳税的得10分;经有关部门检查发现问题的每起扣5分。

  (四)按市建管办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的得20分;未组织的扣20分。

  (五)参加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按规定派出专家组的单位加20分;派出专家的单位,每派出一名专家加1分;派出专家担任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班教师的单位,每派出一名教师加1分(单位自行组织培训的不加分)。

  (六)派出专家参加执业资格考试出题、评分的单位,每派出一名专家加2分。

  第十二条 优质服务考评分:

  (一)工程项目施工前,进行施工图交底并有记录的得10分;未交底或无记录的扣10分。

  (二)工程项目施工中,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地基验槽、施工配合并有记录的得10分;未实施的扣10分。

  (三)工程项目建成后,设计人员参加竣工验收全过程的得10分;未参加的扣10分。

  (四)勘察单位施工后,做好场地清理工作的得10分;未清理的扣10分。

  第十三条 在沪勘察设计单位综合考评分本市和外省市两个组进行。本市组由本市和部属在沪单位组成;外省市组由外省市和部属进沪单位组成。

  考评结果按分值由高到低,分组、分专业公布全部单位排序名单,其中本市组名列前20名的单位,外省市组名列前10名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同时在招投标等方面享受优先推荐和优惠条件。

  本市组名列前20名单位免予当年年度审验。

  第十四条 综合考评材料是年检材料的一部分,对不报送综合考评材料的单位,视为年检材料不全,年检不予通过。

  第十五条 在综合考评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该项应扣分值加倍扣分,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本年度综合考评不予表彰:

  (一)上级质检部门检查发现有质量不合格的;

  (二)发生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受通报批评的;

  (三)越级或超范围承揽任务的;

  (四)出卖单位资质证书、图签和出图章或出卖个人执业资格证书、证章的;

  (五)违反招投标规定或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揽任务的;

  (六)擅自委托外单位人员搞勘察设计的;

  (七)其他违反有关规定并受到查处的。

  第十七条 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在沪勘察设计单位奖惩情况的统计和审核,并于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将资料移送市场办。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沪建建(97)第0804号《在沪勘察设计单位综合考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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