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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取措施切实解决当前住宅质量问题的通知


关于采取措施切实解决当前住宅质量问题的通知

沪建办(99)第0342号

  市住宅局、房地局、市建管办,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长宁区政府:

  今年2月,国务院召开了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工作会议,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从上海住宅建设情况来看,在健康有序的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新的问题和矛盾。九十年代以来,上海住宅建设投资多、规模大、发展速度快,住宅建设质量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努力下,也不断有所提高。总的状况是稳中有升。但是,随着住宅商品化的发展和住宅制度改革的深化,广大市民对住宅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一部分1992~1995年开工竣工的住宅,居民反映住宅质量问题比较集中。据初步调查,有60余处住宅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涉及2000余户居民,约20余万平方米。虽然这部分住宅占住宅竣工总量的比例很小,但是,影响很大。因此,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地解决住宅质量问题。

  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现就解决当前住宅质量问题通知如下:

  一、解决住宅质量问题的原则和重点

  (一)原则

  当前,主要解决来信来访中反映突出的住宅质量问题,缓解本市因住宅质量问题引起的矛盾。

  坚持“谁开发、谁负责”,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解决住宅质量问题的主体责任。

  市、区配合,以区为主。由市建委牵头,相关部门参加,明确职责,落实分工。

  (二)重点

  解决的重点是自1992年以来开工建设的住宅质量问题,特别是1993~1995年竣工住宅的结构安全和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问题。

  二、建立市住宅质量问题整治领导小组,有关区成立住宅质量问题整治领导小组和专家组

  成立市、区整治领导小组。市整治领导小组由韩正副市长任组长,吴念祖、张惠民任副组长,黄健之、皋玉凤、林应清、徐君伦、陈士良和房地、公安、监察等部门负责同志和相关区的分管区长参加。负责对整治工作的检查、协调和督促,对重大住宅质量问题作出处置决定。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宅局。

  整治工作量大的浦东新区和闵行、长宁、宝山等区应成立由分管领导挂帅的区住宅质量问题整治领导小组,组织对住宅质量问题的整治。对违法事件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处置。同时,成立住宅质量问题整治专家组,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监、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审核涉及面大的住宅质量问题的整治方案。对违法事件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三、对住宅质量问题进行分类分析,并落实分工

  (一)对来信来访所反映的已入住住宅质量问题的分析工作,以质监部门为主,住宅局配合进行,并将分析情况报市住宅质量整治领导小组。涉及房管部门管理的公房的质量问题,由市房地局负责落实分工整治责任;涉及系统自建住房的质量问题,由各系统负责落实分工整治责任。

  对已入住住房质量的调查要注意工作方法,避免引起入住居民不必要的误会。

  (二)对尚未入住的空置住宅的质量问题的汇总、分析,以住宅局为主,质监部门配合进行。对其中已发住宅质量核验合格证的,由质监部门进行复查和确认,有质量问题的责成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整治。

  四、区分责任,落实整治措施

  (一)解决来信来访反映的住宅质量问题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区住宅质量问题整治领导小组或建委具体组织实施,质监部门提出整治方案。对疑难杂症经区住宅质量问题整治专家组或相关部门审定后督促实施。

  (二)对一般的结构问题或影响使用功能问题,采取加固补强等措施进行整修。对严重的影响居住安全的住宅结构质量问题,由各区住宅质量问题整治领导小组或建委提出意见,由住宅局和质监部门制定方案,报市住宅质量问题整治领导小组作出处置决定,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按规定标准进行补偿乃至动迁。

  由入住居民不当装修造成住宅质量问题,应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和经济责任。

  对发生质量问题责任的界定、住宅质量整治方案和经济补偿等如有争议,最终由市住宅质量问题整治领导小组提出处置意见。

  (三)经指定的住房检测机构负责对存在重大住宅质量的检测,检测鉴定费应低于成本收取,鼓励不收费。

  (四)有关区应组织专业维修队伍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住宅进行维修,专业维修队伍必须是专业技能强、服务态度好、有资质的企业。

  (五)原设计和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住宅质量整治工作。

  对调查出存在住宅质量问题的住宅小区或住宅区分轻重缓急,分期分批认真解决,使全市反映住宅质量的投诉明显减少,维护社会稳定。

  五、区别不同情况,落实资金来源

  (一)按照“谁开发、谁负责”的原则,整治质量问题的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开发建设单位如资金不足,可采取实物抵押的办法筹资。

  (二)房管部门管理的公房,其质量问题的解决可动用房屋维修基金。

  各系统建造的住宅,其质量问题整治所需资金由各系统开发单位负责解决。

  (三)由市有关部门筹措一笔资金,用于解决开发建设单位已撤离的住宅质量问题。

  六、严格执法,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一)对在住宅建设中有违反市场准入管理、招标投标管理、监理管理、合同管理和竣工验收管理等行为的开发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和监理单位,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二)除对责任单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外,问题严重的,还应当追究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根据违纪事实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携款潜逃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其财产。

  (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造成住宅质量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按照只做不说、不作宣传的要求,扎实抓好有关工作。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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