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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智能 住宅小区试点工程工作大纲》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智能 住宅小区试点工程工作大纲》的通知

沪建建(99)第0842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现代化住宅建设,研究、探索适合本市特点的智能住宅小区建设方法和途径,现将《上海市智能住宅小区试点工程工作大纲》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上海市智能住宅小区试点工程工作大纲

  一、试点工作目标

  1在合理控制造价和执行国家、地方建设标准的基础上,采用现代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通过精心设计、精心施工、择优集成,提高住宅建设科技含量,完善住宅使用功能,推进住宅的更新换代,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使上海的住宅建设与上海国际大都市的形象相适应。

  2通过不同类型智能住宅小区试点工作,摸索出一套适合上海地方特色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的设计、施工、管理经验,为有关的法规建设奠定基础。

  二、试点工程建设条件

  1在建设规模、建设类型、居住对象、技术经济条件等方面具有典型性与代表性。

  2试点工程的建设规模不低于5万平方米。

  3开发商具备综合开发能力,资金能够落实。

  三、试点工程组织管理

  1市智能建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市智能住宅小区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智能办)具体负责试点的组织、推进、指导、协调工作,市住宅局负责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

  2各试点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开发商应联合建筑设计、系统集成、施工等单位组成具体试点工程的工作小组,协调推进建设工作。

  四、试点工程申报程序

  1开发商向市住宅局提出试点申请。

  2市住宅局对申请的工程进行初审。

  3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开发商委托市建委科技委进行可行性论证。

  4市住宅局将论证通过的项目报市智能办,经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以领导小组与市住宅局的名义对外公布。

  5申报全国住宅小区智能化技术示范工程的项目完成上述程序后由市住宅局会同市智能办拟文,报市建委批准后上报建设部。

  五、试点工程的建设管理

  1试点工程智能化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管理按《上海市智能建筑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开发商应将参与试点工程智能化系统建设的设计、施工、集成单位名单报市智能办与市住宅局备案。

  3实施过程中,试点工程工作小组应不定期向市智能办与市住宅局作工作汇报。

  4项目建成投入运行后,由市智能办与市住宅局联合组织试点工程的评估,评估结果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市建委予以批复,并以领导小组与市住宅局的名义予以公布。

  列入全国住宅小区智能化技术示范工程的项目,其评估工作可与建设部组织的评估工作相结合。

  六、试点工程的技术应用

  按照市智能办组织编写的《上海市智能住宅小区功能配置试点大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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