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中、高考期间加强环境噪声污染监督管理的通知
沪环保办(2000)2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中、高考期间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噪声污染,保证学生有一个安静的学习、休息和考试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6月20日至7月10日中、高考期间,除紧急抢险、抢修作业和市政重大工程外,禁止夜间(深夜10时至次日凌晨6时)从事建筑施工作业。
二、获准夜间施工的单位,除严格执行建筑工地夜间施工预先告示制度的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电锯、切割机、电刨、风镐等高噪声机械设备;
(二)野蛮装卸、车辆鸣号;
(三)乱扔工具、建筑材料、建筑垃圾;
(四)大声喧哗。
三、中、高考期间,严格控制餐饮、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不得超标。
四、渣土运输部门应尽力调整作业时间,规避中、高考期间的夜间作业,若确实需要作业的,应报经渣土运输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区、县环保部门备案。
五、为保证中、高考考场周围有一个良好的考试环境,中考(7月3日~5日)、高考(7月7日~9日)考试期间的每天上午8时至下午6时时段内:
(一)距考场100米范围内,禁止产生超标准噪声的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和其它超标准噪声污染;
(二)凡经过考场周边道路的所有车辆,除公交车外,一律由公安机关交巡警组织绕道行驶,对行驶机动车实施严格禁鸣。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由市和区、县环保、公安、建筑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固定源噪声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建筑管理的有关法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停止作业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各区、县建委、公安和环保部门要加强值班和夜间巡查,增加对考点周围可能产生噪声源的检查频次,严格现场执法监督检查,及时处理信访件和居民举报;文化、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营业性娱乐场所及餐饮业的夜间现场监督检查。各级环境监测站要积极配合行动,对产生噪声的现场要及时监测和取证,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二000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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