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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今年开展全市主要道路 景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今年开展全市主要道路 景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9)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今年开展全市主要道路景观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紧组织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四日

关于今年开展全市主要道路景观环境

  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为迎接上海解放、共和国诞生50周年,澳门回归祖国以及世界500强会议在上海召开,努力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形象和欢庆气氛,今年将开展全市主要道路景观环境综合整治,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整治要求

  按《市政府印发关于上海城市管理和环境建设三年目标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1998〕38号),对全市主要道路景观环境进行一次全面的综合整治,使沿街建筑、绿化、道路、广告、灯光等设施完好、整洁、美观、有序,市容面貌焕然一新。重点整治延安路高架道路中段、肇嘉浜路、复兴路、浦东大道等30条主要道路。

  根据不同的道路功能、地域位置、环境现状和景观要求,分三种类型组织整治。

  1.一类整治的道路

  对沿线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开展全方位的整治和美化,通过整修、清洗、粉饰或艺术化处理,达到整洁、美观、和谐的景观效果;道路平整,铺设彩色人行道板,道路上各种附属设施完好、规范、有序;行道树穴加漏空盖板,绿地、草坪整洁,有条件的庭院和建筑实施破墙透绿、阳台绿化、垂直绿化;夜景灯光建设和广告设置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道路上无违章建筑、违章设摊、违章停车。

  2.二类整治的道路

  对沿线陈旧、破损的建筑立面进行整修、清洗、粉饰;道路平整,铺设彩色人行道板,道路上各种附属设施设置完好、规范、有序;行道树穴加漏空盖板,绿地、草坪整洁,有条件的庭院和建筑实施破墙透绿、阳台绿化、垂直绿化;因地制宜配置灯光设施,夜景灯光建设和广告设置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道路上无违章建筑、违章设摊、违章停车。

  3.三类整治的道路

  在历年整治的基础上,针对沿线的道路、市政设施、街头绿化、建筑立面、广告灯光、路政管理、交通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进行补课性的整治,进一步提高道路景观环境质量。

  二、整治措施

  主要道路景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时间紧迫,必须充分发挥“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作用,紧密结合今年城市管理和环境建设五个重点的实施,采取扎实有力的措施,确保整治工作按计划保质保量完成。

  1.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形成合力。

  坚持政府领导、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方支持的原则。各区政府要建立由区市政委(办)牵头,房产、园林、市政、环卫、规划、公安、商委、工商等部门参加的道路景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统一领导和部署道路景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要按照确定的任务与要求,及时组织力量,摸清各类整治道路所存在的问题,包括建筑物的清洗与粉饰,违章建筑和亭棚的拆除与调整,道路的维修与养护,绿化的种植与管养,围墙的破墙透绿,广告牌、路名牌、站牌、门牌的拆除、更新与调整,以及夜景灯光建设等方面,制订道路景观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要明确各项整治任务的责任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做到分工负责,责任到人。指挥部下设技术小组,聘请有关专家帮助审查景观环境整治技术方案。对重要建筑物的装饰、美化、设计,也要吸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积极探索使用新技术、新材料,使整治范围内的每幢建筑及整治项目都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整治的工程项目可采用公开招标和实行工程监理,保证施工质量。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自己的职责,积极配合各区,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2.抓好样板,培植典型,以点带面。

  从现在起至4月底,徐汇、卢湾、黄浦、虹口、静安、闸北等区要按照高标准及艺术化的要求,分别抓好高安路、复兴路、威海路、苏州河两侧等样板路段建筑立面和周围环境的整治。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推进其他道路的景观环境整治工作。

  3.拓宽思路,疏通渠道,多元筹资。

  列为市级景观环境综合整治的道路,其整治经费的筹措可采取“四个一点”:一是道路沿线的业主出一点,即道路沿线企事业单位和各类建筑物业主承担一点;二是各有关业务部门出一点,即结合市政、房管、园林、环卫等部门设施维修养护等任务安排一点;改规定向教职工出售。

  2.高等学校必须保留必要数量的公有住房作为公寓进行管理,其数量一般不低于学校规划住房总量的15%。学校今后在校园内建设住房,应主要建设适用于在职青年教师居住廉价租用房,实行公寓化管理,一律不得向个人出售。这次学校改造的筒子楼和危旧住房,近期主要供住房有困难的青年教师租用,待其工作一段时间、具备购房能力后,另购经济适用住房。之后,连同余留的公寓,一律作为学校的长久周转用房,主要供学校每年新增年轻教师、新聘人员和引进人员租用。具体由学校确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3.高等学校在出售校园内住房之前,必须做好校园建设的总体规划,并报上级教育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凡无总体建设规划或校园功能分区未定的高等学校,其校园内的住房一律暂缓出售;学校出售建在校园内的住房时,必须将售房区域单独划出,与校园隔开并要在售后实行物业管理。

  4.高等学校校园内住房属以下情况的也不得出售:

  (1)已经建在教学、科研和学生生活、体育运动区及其近、远期规划区域内的住房;

  (2)经改建开发可产生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以及具有较大重建价值的住务,如平房、危旧住房和非成套住房;

  (3)有历史纪念意义或属文物需保留的住房;

  (4)上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认为不宜出售的其它住房。

  5.对住在学校非售房区或所住房屋为非售住房的教职工,各校应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妥善安排,如通过调整、置换、经济补偿、优先购房等方法,使之能够享受到学校同期售房的有关优惠政策。

  五、采取有效措施,使国家给予优惠政策建、购的教职工住房确保教职工居住。为避免学校住房流失,学校向教职工个人出售住房时,要根据所售房产权的具体情况,同购房者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凡享有国家和学校优惠政策的住房和建在学校校园内的住房,应明确购房者不能擅自改变住房用途或赠与他人;购房一定期限后如出售亦只能再售给学校、学校教职工或学校主管部门;如因特殊情况要进入市场,向社会出售,必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未满服务年限擅离教育岗位的,学校有权按原售价收回其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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