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市容环卫局等三部门关于开展户外广告 和招牌设施市容整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0)1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市容环卫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关于开展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市容整治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一月十八日
关于开展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
市容整治工作的意见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抓住明年APEC会议在上海举行的契机,大力推动本市环境和景观建设,充分展示中国改革开放成果和上海国际大都市风貌的指示,我们拟会同各区、县和有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清理整顿活动,以美化市容环境,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和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利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户外公益广告设施),以及户外招牌设施(包括店招店牌等),均列入此次清理整顿的范围。在APEC会议涉及的重点路段和区域内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是此次清理整顿的重点对象。(APEC会议涉及的重点路段和区域名单见附件一)
二、清理整顿的要求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做到无陈旧破损,内容无空白,结构无空版,铁架无锈蚀,油漆无剥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不得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使用;不得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不得损害市容景观。
1.设置在建筑物顶部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做到:
(1)不得遮挡建筑物顶部有特色的天际轮廓线。
(2)在道路、广场等视野范围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其钢结构要有效遮挡,难以遮挡或遮挡后有损市容的应拆除。
(3)在同一视角内,设置在建筑物顶部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相互间应协调。
2.设置在建筑物立面上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做到:
(1)垂直于建筑物立面的,其外缘挑出距离、规格大小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2)平行于建筑物立面且设置在商店门楣上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高度、规格应相互协调。
3.设置在地面上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做到:
(1)不得妨碍行人通行。
(2)设置在人行道上的,间距不得过密,不得遮挡绿化、商店橱窗等城市景观(公交候车亭除外)。
(3)不得在内环高架道路范围内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牌和制作简陋的广告牌。
4.临时广告应做到:
(1)24米以上高层不得设置布幅广告。
(2)在APEC会议涉及的重点路段和区域内,不得设置跨街布幅广告。需设置其他布幅广告的,应经工商、市容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三、清理整顿的组织与分工
1.成立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市容整治领导小组,请副市长韩正、周禹鹏担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吴念祖担任副组长,市建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市容环卫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市空港办、市公安局、市绿化局、市市政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市容环卫局,负责牵头协调、进度督促、验收评比。
2.各区、县成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市容整治领导小组,由分管区、县长担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县市政委,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3.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上海虹桥国际机场地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清理整顿工作,由市工商局和市空港办负责实施。
4.工商、规划、公安、绿化、市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清理整顿工作。
四、清理整顿的措施
1.从现在起到明年APEC会议期间,凡APEC会议所涉及到的重点路段和区域,严格控制新设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
2.各区、县在今年11月底之前,做好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调查摸底工作,并列出清理整顿的具体内容、责任单位及完成时间,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市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3.凡违反清理整顿要求的户外广告设施,未经工商、规划、市容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擅自设置或设置期限已满又不办理续办手续的,按国务院101号令、市政府65号令的规定,一律予以撤除。在合法设置期内属于清理整顿中需撤除的户外广告设施,应根据市政府65号令的有关规定实施。
4.对违反清理整顿要求的户外招牌设施、结构空版广告设施的整治,由区、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市容整治领导小组按规划和市容环卫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
5.公安、绿化、市政部门负责的清理整顿项目,在报相关区、县政府认可后实施。
附件一:APEC会议涉及的重点路段和区域名单
附件二: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市容整治进度表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二000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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