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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贯彻《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贯彻《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建研(98)第06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近几年来,本市房屋置换项目不断增加,东海商都、浦发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等保护建筑的修缮工程相继展开和完成,使优秀近代建筑焕发了新的形象。与此同时,保护建筑在置换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如一些建设单位建筑保护意识不强,随意改变房屋结构和平面布局,任意损坏原有装饰;部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管理水平不高,不熟悉建筑修缮的传统工艺和特种技术,致使一些重要的保护项目不同程度地受到不应有的损坏。有的贴邻保护建筑的旧区改造工程,在施工期间,尤其在地下工程施工中,相应技术保障措施不到位,地下围护结构渗漏、变形,造成相邻保护建筑变形开裂受损,后果难以弥补。

  本市的保护建筑因其特殊的历史、文化、科学价值和严格的保护要求,其保护范围内进行的修缮、改建工程和在保护建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工程,除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建筑管理规定外,还应根据《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遵循保护建筑的相应要求,按规定的管理分工报各保护建筑主管部门审批。为进一步贯彻《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并通知如下:

一、对保护建筑进行修缮、装饰、改建、迁移等工程的审批要求和程序

1、检测:建设单位应以该建筑的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定为依据,委托本市具有甲级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单位对房屋进行全面质量检测,检测结果须经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中心审查,作为向保护建筑管理部门申报、招投标和委托设计的必要条件。

2、招投标:建设单位编制的设计和施工等招标任务书必须符合建筑保护的要求,投标方案必须有确保建筑保护要求的措施,并报市房地局。

3、资质:从事保护建筑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本市建筑业主管部门核定的乙级(或二级)以上(含乙级或二级)的资质,同时应经保护建筑主管部门和市建管办认定,具备对保护建筑进行装修、改建的实践经验的单位。

4、报审:保护建筑的设计、施工、监理方案须报市房地局,必要时,由市房地局组织技术审查。

5、监察:为确保实施过程中符合保护和管理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办妥保护建筑施工的房屋安全监察。

6、验收:工程竣工,由市房地局组织对规定的保护要求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提交竣工图、施工和监理报告、
质监和监察报告以及相应的照片、录像等资料。

二、在保护建筑建设控制地带内以及基坑最大深度三倍距离以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审批要求和程序:

1、检测:建设单位应事先委托本市具有甲级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单位对保护建筑进行房屋安全检测,作为向保护建筑管理部门申报的必须内容。

2、报备:建设单位应按建筑保护要求,提出对应的保护措施和维护方案,工程的建筑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特别是地下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案中,要有明确的保护措施及应急预案,并报市房地局备查。

3、监察:建设期内,建设单位应委托检测单位对保护建筑进行动态监护,并向市房屋安全监察所申办保护建筑的房屋安全监察。

4、复核:竣工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市房地局提交对保护建筑的房屋质量完损复测报告和监察报告。

三、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所有涉及上述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进行自查,对不符合本意见或申报手续不完备的,应在一个月内向市房地局补报,市房地局将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对各单位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严重违规的单位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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